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的第一反应就是绞尽脑汁否定劳动关系,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之相关的违法赔偿责任就会消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所以在当下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中,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比例是非常高的。那么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什么,同时由于谁主张谁举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者该如何收集证据自己主张呢?
首先,我们来看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统一的标准。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等于什么,什么等于劳动关系
在多年的经营累积中,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1条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根据其规定,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三项条件也被普遍认可和采用,很多案件的审理都是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是否满足此三项条件。满足则基本上可以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不满足则存在劳动的诉求则不会得到支持。(关于这三点的详细解读后面我会写文章具体讲)
其次,劳动者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收集那些证据是有用的,从证据的强弱效力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效力,基本原则是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
1.书证包括,考勤记录、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在职证明、离职证明、入职表、离职表、工资条、新资确认书或调岗通知书。凡是书证必须有公司公章,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否认书证的真实性。
2.视听资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聊天录音,凡是视听资料一定要能证明视听双方的身份,对方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且视听内容有准确的关于劳动关系的陈述,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否定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3.证人证言,此处专指同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此劳动者需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4.物证,包括一些名片,工卡,工装,奖状,荣誉证书,报销凭证等。此类证据证明效力较若,有则锦上添花。并不会起到关键作用。
劳动者如果请求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多收集1 .2项证据,这是输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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