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浙江证监局对辖区内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出具警示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谨慎勤勉,对明显存疑的合格投资者材料未作审慎核查。
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进行及时止损。
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
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
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处罚日期
浙江证监局
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盛林科
未谨慎勤勉,对明显存疑的合格投资者材料未作审慎核查。
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进行及时止损。
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
出具警示函
2022/7/12
浙江证监局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郑宇
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
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出具警示函
2022/7/12
证监局处罚原文:
关于对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 截至现场检查日 ,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谨慎勤勉,对明显存疑的合格投资者材料未作审慎核查。
二、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进行及时止损。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盛林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盛林科:
我局在对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对明显存疑的合格投资者材料未作审慎核查;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进行及时止损;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 截至现场检查日 ,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
二、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郑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宇:
我局在对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负责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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