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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此次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01
依法落实政府责任
《实施办法》首次在广东省立法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法条指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02
强化城乡公共消防规划与建设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组织有关部门 及时增建、改建、配置 ,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法条指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03
重点推动农村及高风险区域消防设施建设
《实施办法》提出,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法条指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法条指引
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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