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桩特大诈骗案件宣判,心忧女儿学业的某银行行长李某先后26次上当受骗,被骗金额达3.5亿元。
自2015年3月至8月,李某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河多次转账数万元。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河又先后编织了“更改高考分数”等多个借口,先后8次骗取李某1.5亿余元。随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河冒充反贪局长屡骗不爽,先后又骗得1.52亿余元。截至案发仍有近3.2亿元贷款未能追回,赵某河被判无期徒刑,李某获刑7年。
询律释法
银行行长李某为女儿升学多次挪用公款,向犯罪嫌疑人赵某何转账共计1.5亿余元,银行行长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挪用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本案中,银行行长李某为女儿升学,相信赵某河可以帮女儿“更改高考分数”的骗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河编织谎言骗取李某1.5亿元,构成诈骗罪。随后又冒充反贪局长屡骗不爽,先后又骗得1.52亿余元,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因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赵某河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该进行数罪并罚,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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