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情侣关系,那天发生关系后,对方也没有异常。谁知,几天后,对方提出分手,还告我强奸她!”安徽芜湖,发生一起强奸幼女案件。朱某是一名初中生,刚满14岁,长得比较成熟,已经无心在学校学习。一天,朱某无意中收到孙某的好友添加申请,随后成为微信好友,两人聊得十分开心,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孙某时不时会发一些红包给朱某。
一天,孙某以自己心情不好为由,邀约朱某出来吃夜宵、聊天,陪她解解闷。随后,两人约在附近中学的公交站见面。
当天时间比较晚了,孙某骑摩托车将朱某带至某酒店附近,由于大排档摊点均收摊不再营业,孙某于是提议到附近超市买点酒和零食,在某酒店开房间喝酒聊天。孙某买好食物和酒后,带朱某在某酒店房间内喝酒聊天。期间,孙某打电话叫来殷某、宗某、李某三个朋友一起喝酒。
直到凌晨5时左右,此时朱某已经迷迷糊糊,上洗手间都站不稳,随后就醉倒在床上。
三个朋友离开随后也就离开酒店。
孙某见朱某已经喝醉,于是,趁朱某醉酒、意识不清、无反抗能力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朱某的裸照和性交视频。第二天,他们离开酒店。
几天后,孙某称,再次出来酒店玩,不然就把朱某的裸照和视频发到网上。
朱某明确表示拒绝,希望孙某删掉所有资料,随后提出分手。
孙某见朱某没有听从,且提出分手,于是出于报复目的,将朱某的裸照和视频发送到微信群里,同时发送给朱某的朋友。
朱某得知后,立马报警,拿着视频和图片到公安局报警。
随后,孙某被传唤到案。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介绍道:
孙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从重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一般除了实施暴力、胁迫以外,有可能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等方式,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而实施奸淫。
具体到本案中,孙某利用14岁的朱某在喝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明显违背朱某的意志对其实施奸淫,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奸淫朱某刚刚14岁,需要从重处罚。
量刑上,还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前科情况、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最终量刑的长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同时朱某系未成年人,结合案情,判处孙某犯强奸罪,处刑期五年六个月。
孙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检察院见孙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现在又提出上诉,随即提出抗诉,要求对孙某重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不仅利用朱某醉酒强奸,且拍摄了朱某的裸照和性交视频,并以此相要挟同,主观恶性大,同时,孙某在签署认罪认罚,享受从轻处罚后,提出上诉属于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从轻处罚,最后判处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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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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