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一份二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区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现场未封存的毒品可疑物能否认定为毒品?”
2016年8月3日17时许,李某贩卖海洛因被抓获,民警在其房间查获一处海洛因、一处毒品疑似物及一处白色不明物质。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具有贩卖毒品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毒品的认定问题是影响李某量刑的重要情节,对此控辩双方产生争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查获一处海洛因的事实,对一处毒品疑似物及一处白色不明物质的事实不予确认,李某即上诉。
审判观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根据搜查视频,民警从李某住处查获的三处可疑物均未进行现场封存,其中不仅对绿盖储物盒中的毒品疑似物未进行封存,对另外两处明显可以装入证物袋的可疑物亦未进行封存。根据201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
本案发生于2016年8月3日,即该规定正式执行期间,办案民警从李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或不明物,均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封存;且现无证据证实该毒品疑似物从查获地点到公安机关的保管人及保管状态,故公安人员在办案地点所称量的毒品与从李某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在同一性上缺乏唯一性、排他性。从李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不能认定为毒品。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评述:
物证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真实性,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时间等能否保证物证的真实性。本案中公安人员在李某住处查获三处毒品及毒品疑似物,但未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现场封存,导致查获的毒品与在办案地点称量的毒品无法保证同一性上的唯一性、排他性。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归结为毒品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真实性无法保证或无法确认物证与案件关联性的,相关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物证被收集、提取后,需要依法进行固定、封存,部分物证需要在现场进行固定、封存的,提取后未及时固定、封存会导致物证受损或者破坏,从而影响物证的真实性。
本案中公安人员办理毒品案件时,在未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的情况下予以称量的行为,不仅是程序性上的不合法行为,而且还影响了毒品的同一性,导致物证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对在李某房间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不能认定为毒品的判决,是“看得见的正义”,正可谓程序正义是为了结果正义的体现。
作者: 侯晨晨 律师
校对: 宋开诚 律师
单位: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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