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区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及时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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