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决定的,而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离婚也是可能会判离的。
但是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诉讼离婚案件中,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离的比例非常小。那么,为何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法院倾向判不离呢?
首先,大多数起诉离婚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四项离婚实质要件,而对于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原告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也即提供充分的离婚证据,法院才会判离(当然,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
其次,如果原告所述的实际情况并未达到法院认可的感情破裂情形(比如对方表示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甚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离婚证据,法院则会根据举证责任,结合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生子女年幼等,本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的原则,判决不准许离婚。
最后,大环境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涨,国家对应出台了离婚冷静期,虽然明确了诉讼不适用冷静期,但是实务中诉讼等待的时间可能比协议的一个月冷静期更长(例外情形比如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国家有意通过各个方面降低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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