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问,人身保险合同因疫情无法缴费怎么办?
解答: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之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应当在阻碍缴费事项清除之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补缴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您好。如果我以被冒名登记为由,向法院主张确认自己不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法院一般会如何审查?
解答:司法实践中,被冒名人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会对原告对被冒名是否知情、对被冒名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知晓被冒名后是否追认等情形严格审查、综合判断,审慎作出认定。认定时通常参考以下情形:冒名人与被冒名人是否存在亲属、朋友、任职等利害关系,涉及股东身份的文件中是否曾有被冒名人真实签名,对被冒名人的身份材料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作出合理解释,被冒名人有无履行出资义务或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有无事后追认或知情默认冒名行为等。
您好。想问,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会否采信该份证据?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因此,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您好。行政机关违法拆了我老家的房子,现在和我谈赔偿,但是赔偿金额谈不拢。想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您好。想问,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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