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男子姚先生,曾经从事珠宝生意,某天在网上认识一位女网友朱女士。
二人聊得挺合拍,姚先生得知,朱女士要带现金,前往浙江购买珠宝首饰后,主动提出陪同前往,担心朱女士不识货被骗、不安全,而且自己曾经做过该类生意,可以帮朱女士参谋参谋。于是,朱女士同意一起同行。
二人入住酒店时,只开了一个房间。随后发生关系。姚先生趁朱女士洗澡时,将事先准备的药物倒在杯子里,朱女士喝下掺有药物的茶水后,于是就倒头晕过去。
随后,姚先生便将朱女士的20万现金以及其他财物盗走。由于走得比较仓促,自己充电的手机也没有拿走。在打车时,才突然想起来自己的手机落在酒店了,于是再次折返回酒店拿回自己的手机。
当姚先生回到酒店后,看到朱女士的美貌后,再次与朱女士发生了关系。
朱女士次日下午醒来后,立即报警。
案发后,检方以抢劫、强奸罪起诉姚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姚先生构成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手段实施的强奸,比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这些都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刚到酒店,第一次发生关系,朱女士是自愿的。但不意味着姚先生迷昏朱女士后,第二次发生关系,朱女士是自愿的。此时,朱女士因药物作用之下,处于无法反抗状态,姚先生强行发生关系,明显是违背妇女意志,所以姚先生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为什么最终认定姚先生是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实际上,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姚先生涉及侵犯朱女士的财物和人身权利两项内容,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比如在广州市等经济发达地区,抢劫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姚先生抢劫20万元现金,属于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刑期在10年以上。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姚先生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网友认为:这女的心真大,带20万现金!不怕出现什么意外!
也有网友认为:这渣男太坏了,这女人跟他好上了,还来第二次,而且盗走女人的财物。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最后,有感而出,吟诗一首:
不求黄金笼下生,
讲下门徒如醉醒。
武士尽排青嶂下,
德宇新添月桂名。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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