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区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1公顷以上8等以上水田旱地或7等以上水浇地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
该《通知》明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各镇(区、街道)实施。土地成片开发占用耕地的,由各镇(区、街道)根据项目建设开发时序,组织相关部门分批对耕作层进行统一剥离;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开展耕作层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点和利用由各镇(区、街道)选择确定,运输距离一般在15公里内。对耕作层剥离与利用距离远、难度大、投入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区财政可予以适当补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盐都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地块挂牌前实施耕作层剥离,并在挂牌公告中标明地块现状情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占用耕地的,由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建设项目。
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范围,《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拟占用耕地质量、剥离成本、利用方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利用”原则,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耕地的,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剥离深度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一般在20-30厘米为宜。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的耕地,不纳入耕作层剥离范围。
为确保工作实效,《通知》还规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要依据区国土空间规划,应结合剥离地块的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层质量及当地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开垦等项目实施情况,及外业实地调查测绘成果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查论证通过,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利用优先满足所在镇、村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需求,富余土壤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各镇(区、街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经核实认定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安排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来源: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市场新观察 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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