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6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锦江法院携手
锦官驿街道、春熙路街道
锦江公安分局、锦江检察院
等职能部门
及兰桂坊管理公司
联合开展
“砥砺奋进三十年 健康无毒谱新篇”
禁毒宣传活动
春熙路尚都广场
干警向来往群众发放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宣传资料
为群众讲解何为毒品
毒品的危害
怎样远离毒品等
提高群众
“知毒、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兰桂坊露天广场
▲毒品模型展示
法官向参与活动的
兰桂坊文娱场所管理人员
街道群众
讲解了两个生动案例
案例两则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在酒吧、酒店等地向他人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发生作用后产生的危害巨大。近年来,“蓝精灵”等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
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且易在年轻人中传播,社会危害性极大。
希望广大青少年、家长、父母、老师以及社会大众能够关注并重视这个问题。高度警觉,主动远离毒品,护航青少年们健康成长。
案例二
被告人高某系某娱乐场所的经理,主要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工作。某日,高某明知有顾客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为了增加收入,未对顾客的吸毒行为予以禁止,甚至为其提供吸毒场所。随后,公安人员在高某的娱乐场所里查获55名吸毒人员,遂将高某抓捕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毒行动中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据《禁毒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发现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绝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
通过本次活动
加深了广大人民群众
对毒品危害性的认知
营造了全民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
收到了良好的禁毒宣传效果
参与禁毒 举报有奖
▼举报电话▼
110
028-86656500
028-86406125
END
供稿|刑庭 林娟
编辑|刘慧心
校审|毕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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