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日常。但是,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6月27日, #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讨论。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显示,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赞】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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