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定区法院对当事人韩某、王某、王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原告韩某罚款3000元,对被告王某及王某某各罚款1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原告韩某以合伙纠纷为由将被告王某与王某某起诉,因合伙期间账务不明确,在一审法官明确告知需进行第三方审计清算,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中,韩某、王某、王某某提出审计评估申请,导致二审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
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及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拖延了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安定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做出了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如实举证、如实陈述。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营造公平的诉讼环境。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责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的韩某、王某、王某某所提出的诉讼为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罚款处罚?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滥用诉讼权利,占用了司法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对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希望大家在今后进行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严肃司法纪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安定区法院
编辑整理:微美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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