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回顾上篇),已对协议管辖的含义、协议管辖的限制以及协议管辖的部分特殊情形及观点解析进行阐述,本文将继续简述协议管辖的其他特殊情形并作观点解析。
协议管辖的特殊情形及观点解析
14.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符
观点及简析:
《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据此,实际履行地(比如交货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参考案例:
(1)《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数字广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60号;
(2)《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武胜县同鑫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7号。
15.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点”等,但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该规定,虽然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但并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的,该交付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当然依据。
此情形下,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尽管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点”等,但合同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时,该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当然依据。
参考案例:
(1)《山东崇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34号;
(2)《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43号;
(3)《铜陵伟业亚麻有限公司与杭州新美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34号。
16.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观点及简析: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据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行使请求权;由于此类侵权责任是基于合同关于违约行为的约定而产生,故案件管辖亦应受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约束,即应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17.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
观点及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据此,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
《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10号。
18.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亦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
观点及简析: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据此,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亦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各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参考案例:
《苏某利、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80号。
19.存在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127第2款(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据此,当事人之间虽存在仲裁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各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参考案例:
《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50号。
20.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提出异议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127第2款(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如果当事人基于仲裁条款,认为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而不应由法院主管的,应当先就此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在主管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可进一步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当事人未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就管辖权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已接受了法院主管,在此情形下,当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当事人再以存在仲裁协议并主张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50号。
21.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由于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故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时,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参考案例:
(1)《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2)《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某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22.合同虽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前即约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因此,需要当事人具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合同虽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应视为未对管辖作出约定。
参考案例: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33号。
2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出版)中认为,《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第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据此,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参考案例:
(1)《严某鼎、许某等与张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80号;
(2)《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舟山紫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509号。
24.合同约定的签约地既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亦与双方争议没有其他实际联系,而合同约定争议由该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
该观点可理解为本文观点1的延伸观点。《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该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尽管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并将该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但是该合同签订地既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亦与双方争议没有其他实际联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参考案例:
《郭某铭、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25.在当事人未主张协议管辖无效时,法院径行否定当事人选择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效力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以及《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当事人未主张案涉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径行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参考案例:
《洪某、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35号。
26.合同转让的情形
观点及简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适用于法院管辖),以及《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适用于仲裁)等特殊情形除外。
参考案例: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28号。
来源:“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鸣鹤
编辑:一般路过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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