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山东青岛,家住农村已经快60岁的张女士在入住一家酒店时,在酒店光脚准备洗澡时,结果刚刚试水,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最后到医院一检查,发现胸椎压缩性骨折。
目前,张女士躺在医院不能动,张女士的女儿钟女士找酒店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钟女士为此找来了记者。
钟女士带记者查看了酒店房间的情况,瓷砖地面放水后非常光滑,墙角上立着一张卷好的防滑垫,当时事发时没有铺在地上,而且卫生间内并没有注意防滑的任何提示。记者陪同钟女士来到病房查看了张女士的情况,张女士表示自己是农村的,不像城里人那样有退休金,还得靠自己下地干活挣钱,要是不干活也就不管了,说着说着张女士哭了起来。
钟女士说目前已经花费4000多元,自己要求赔酒店赔偿18000元,但是还可以商量,可是酒店表示让她提供明细,让她找保险公司,这让钟女士感到非常无助,才找来记者。
对此,记者连线了张女士当时入住酒店店长,店长表示酒店卫生间有防滑垫、也有安 全提示,只是有的房间可能因为时间太长了把标志磨没了,所以现在是有的房间有,有的房间已经没有了。
对于赔偿问题,店长表示一直在积极解决,但是钟女士之前提出要20000元,说是包括照顾钟女士父亲的费用、两个女儿的误工费,出了问题可以赔偿,但是只针对当事人负责,不可能她一大家子所有人的问题我们都管。所以,费用多少,得有个明细才能解决……
看了这个报道,可以说这种赔偿问题确实很麻烦,酒店肯定有责任,但是张女士是成年人更是老年人,光脚踩湿滑的地砖,这能不发生问题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这家酒店没有安全提示,防滑垫并没有提前铺在地上,造成当事人误解和误判断,因此酒店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张女士的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浴室地面非常湿滑容易摔倒,应该自己把防滑垫铺好并且穿上拖鞋在进行放水洗浴,所以张女士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是有一定过错,应该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所以,这件事来说,不能像钟女士那样把所有因为母亲摔伤导致家庭其它损失也都算在酒店头上,但是可以等母亲治疗好之后,对于母亲自己的医疗费、康复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一并索赔,毕竟母亲没有康复,如果后续严重了,再去索要后续费用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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