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黄码父女因警察阻止其驾车前往医院看病而冲突,因袭警被分别刑拘和行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同情。本人认为:
一、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涉事群众的健康码虽然是黄码,但已经从社区开具看病证明,而且持有核酸阴性证明。这一切,足以说明他们是认真遵守当地防疫政策的。且事件因看病而起,具有较大正当性。处罚的目的和功能在于教育本人和警示社会。逻辑上,对于一个已具有守法自觉,且事出有因的人,即便发生违法行为,也应酌情予以从轻。
二、警察执法存在问题。
1,看病优先,是基本的常识和人性。本质上,防疫和看病,都是为保群众生命健康。二者相比,防疫并没有特别的道德制高点。而且,防疫只是为了阻止一种可能的危险,而看病则是应对已经发生的现实危险。很显然,后者比前者要更紧迫,应当优先。看着群众病急,却以防疫为名,见死不救,则缺乏人性。
2,以防疫拒绝群众看病,违反规定。在西安、上海等地,因防疫耽误群众看病,导致病死的一系列案件发生后,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多次三令五申,不得因防疫拒绝群众看病。也就是说,哪怕对方已经是确诊的新冠感染者,也不得拒绝。更不用说什么红码黄码。丹东警察以防疫为名,仅因黄码就拒绝群众看病,违反上级防疫指令。形式上是机械执法,本质上,是一种以执法为名的违法行为。
3,违反健康码管理实践。黄码只是一种警告,是一种比红码级别要低的风险。一般来说,除了不得去公共场所之外,是可以有限移动的。实践中,也是允许黄码人外出核酸检测的。尤其是在持有近期核酸阴性报告,进一步降低危险性之后,有限移动的理由就更加充分。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自有其黄码红码等针对性的防疫措施,并不在禁止之列。涉事群众开自己的私家车,未进入一般公共场所,且持有阴性报告,警察仍对其阻止,违反健康码管理常理和实践。
当然,最新的消息说是去拿药而非去医院就医。虽然仍与看病相关,但情况毕竟情势并不是那么紧急。这会减小警察的责任,同时加大袭警者责任。
三、此案应酌情从轻处理。
1、警方处罚的正当性。法理上,警察执行公务,基于执法秩序的需要,应推定其具有合法性。如存在争议,群众应当先服从,后按程序申辩和救济。不能对抗,更不能采取暴力行为袭警。这是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先定力,是本案警方处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在。
2、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事有轻重缓急。极端情况下,如果病急,甚至有生命危险,而警察却坚决阻止就医,则涉及公民正当防卫权或者紧急避险权与警察执法权之间的冲突。虽如何平衡,目前并尚无定论。但至少提示此种情况下,一定的私力救济存在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当然,如果本案只是拿药,则此项可以排除。
3、法律不强人所难。本案看病属事出有因,警察执法违法在先,且群众事先也已经尽到了一个守法公民的谨慎义务。作为一个病人,尤其是作为一个病父的子女,对其的要求不能“圣人”化。人皆难免病痛,都是为人子女,“法不外乎情理”,“法律不强人所难”。此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警方应当人性化处理。
4、警方应树立公正亲民形象。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是作为中立方,代表国家处理他人之间的纠纷。这是警方保持公正的制度和逻辑基础。当其自己卷入纠纷时,作为强势当事方,警方的处理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立和公正的逻辑不再。所以,越是作为强势方,警方越更应克制和大度,体现执法为民的温度,来维护和展示亲民的良好形象。而不应老虎屁股摸不得,得理不饶人,甚至趁机”以解心头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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