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设立条件过于宽松、随意,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社区命名更名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工作。
《意见》明确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条件。
一要符合规划。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要地域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
三要规模适度。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四要设施配套。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要配足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
六要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名称严格遵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
《意见》要求,居民委员会设立后,市(区、县)民政部门要持续进行工作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落实办公服务用房配置、社区工作者配备和工作经费拨付。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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