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新年
关于河北省公安厅就“暴徒在唐山群殴女子案件”指定廊坊警方管辖:首先,从外在形式上看,这种指定管辖符合规定。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可能存在的地方因素干扰,以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以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应该说,该案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警方侦办,在外在的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内在实质上,可能达不到最佳法律效果。
据公开信息,唐山市公安局局长赵晋进从廊坊到唐山工作时间至今只有1年多,其有可能在廊坊还存在一些利害关系。因此在实质上,可能达不到指定管辖的最佳效果。
有鉴于此,为了避嫌,为了消除公众焦虑,河北当局在指定管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
如有可能,建议重新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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