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个体户李某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联系上司机刘某,委托其将大米运至自己的店铺,二人就运费问题协商好后,最终又因加时费问题引起纷争,司机刘某一气之下将承运大米运往家中存放。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将承运大米交付原告李某,如出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则赔偿对应货物价值40000元;原告在被告履行完毕后的同时向其支付运费800元。该案二人均未上诉。
经了解,李某在霍邱县农贸市场经营米面粮油生意,2022年3月,李某接到霍邱某公司的订单,双方签订好购置合同,约定于3月25日将大米送往该公司。3月24日中午,司机刘某到达李某指定的寿县米厂进行装车,装车完成后米厂以数量不对为由重新点货,由此耽误了发车时间,刘某遂在电话中向李某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当晚,刘某将大米拉至指定地点,但并未及时告知李某,而在次日早晨通知李某提货,并再次要求增加200元费用,李某又一次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刘某气愤之下将承运大米运至家中,至今未交付李某。后李某为守约又从他处重新购置大米补货。因刘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李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折价赔偿自己所受损失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到达后未及时通知李某提货,次日又因发生争执私自将承运大米运走,其做法明显不当。对于被告抗辩行使留置权的说法,由于留置权只有在托运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行使,本案中双方在争议未解决情况下,被告将货物运走,明显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综上被告刘某应当及时归还原告李某交付其所承运的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托运人才能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大米仍在有效期内,因此对于原告不要求被告交付托运物而直接请求赔偿损失的做法亦欠妥。同时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支付运费800元,符合双方关于运费的约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万事和为贵,切勿因一时气愤而做出违法之事,逞一时之快带来的后果只会令人劳力伤神。生活中琐事繁多,难免发生争执,我们应当放平心态,宽和待人,或许因为你的谦让,少一纠纷,多一朋友。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张世昆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