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姚某某(女,1937年5月29日出生)至骨伤病医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期间,于2018年8月7日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医嘱记载为:1、继续接骨续筋对症用药。2、加强伤肢自主功能活动。3、伤肢禁止盘腿、侧卧等动作,禁止离床活动,伤肢保持外展中立位。4、门诊定期复查,变化随诊。
2018年11月14日,姚某某于x市第三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股骨粗隆骨折、内固定术后,双侧髋关节骨质边缘变尖增生。2018年11月18日,姚某某至x市第三医院入院治疗,于同年12月7日出院,共计入院19天,住院期间重症监护1天,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14天。该院对其入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疼痛,腓总神经损伤?
期间,2018年11月21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疼痛一枚螺丝钉取出,螺丝钉再固定术。出院医嘱记载为:1、出院后休息一个月。2、一个月后门诊复查。3、患肢切勿负重。4、加强双下肢屈伸功能锻炼。5、注意预防下肢静脉血栓。2019年8月20日,姚某某至x市第三医院门诊治疗,处置记载为:1、行下肢肌电图检查。2、行康复治疗及功能锻炼。3、变化随诊。2019年6月10日,姚某某至x市甲医院做肌电图检查。
二、患方观点
骨伤病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造成我内固定螺丝钉穿出左侧股骨头穿入髋臼后缘,致使我出现左髋关节、左膝关节伸曲受限,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踝不能背伸的严重后果。我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姚某某在我院就医情况属实,但我院不同意赔偿,对于治疗姚某某于x甲医院为疗养,非治疗,不予赔偿,在我院发生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不同意赔偿,第三医院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照60%给付,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赔偿。
护理费按照第三医院的医嘱出院后休息30天50%计算,复印费、交通费均按照50%给付,鉴定费按照50%给付,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新标准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姚某某年龄较大,且髋关节损伤与我方无关,故不予赔偿。
四、鉴定意见
1、骨伤病医院过错与姚某某行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与姚某某髋关节功能障碍所属的伤残等级不存在因果关系;与姚某某左膝、踝关节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2、姚某某左髋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左膝关节活动障碍属九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属八级伤残;3、建议其护理期为270-300日。4、姚某某无需护理依赖。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姚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到骨伤病医院处接受治疗,院方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期间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螺钉穿出股骨头,穿入髋臼,存在操作不当,术后对螺钉位置欠佳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后经x市第三医院行穿出螺钉取出,螺钉再固定术治疗。本院酌定由骨伤病医院赔偿承担该部分合法损失的70%赔偿责任,同时该过错与姚某某左膝、踝关节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故本院酌定由骨伤病医院赔偿承担该部分合法损失的50%赔偿责任。
骨伤病医院应予赔偿姚某某121438.46元[(医疗费34773.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42743.21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32.40元)*70%]+(伤残赔偿金30807.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24937元)。
六、法院判决
x市x区骨伤病医院赔偿姚某某121438.4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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