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北京地区的劳动者服务。如有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关注公众号“劳动纠纷讲堂“后。本律师团队采用后付费模式,即收到案件款项后支付律师费用。
引言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工作地点并非是一成不变,由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变化搬家也是一种常见情况。职场人戏称评价一份工作看三点:离家近不近;工作累不累;薪酬高不高。三点能占据两点就是一份还可以的工作。由此而见,公司办公地址的搬迁给劳动者是带来较大影响的,尤其是我国的超一线城市或者一线城市由于城区面积大,劳动者通勤距离也会较长。大家往往选择通勤距离适中的工作。如果搬迁较远,客观上实际上劳动者等于不具备通勤工作的条件。但是劳动者能否拒绝公司搬迁的安排,仍然在原有办公地点工作呢?公司能否以员工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今天的案例也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简述
程某是武汉市某旅行社职工,担任营销策划的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公司因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经过开会研究决定将办公地点改为武汉市另一个行政区域的某酒店。公司通过微信以及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员工,工作地点变化的一个安排。程某明确表示由于新工作地点距离自己家较远,通勤时间长达90分钟以上,自己的上下班存在困难。在公司通知正式搬迁的截止日期之后,程某仍然回到原工作地点上班打卡。公司随后以程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地仲裁委对程某的申请不予支持。随后程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程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程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再审高院裁定:如果每个员工都像程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二审认定构成旷工并无不当!
裁判主旨和相关法律解读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程某不去新工作地点工作是否属于旷工,从而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应提前30日通知该搬迁决定,并且由于旷工违反公司内部规章《考勤管理制度》未公示,员工存在上下班困难的客观情况,员工提出异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请求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司因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变更办公地点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并非针对某一个员工。是为公司之后的长久发展和谋划。不同于针对具体某一个劳动者的调岗,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应无条件接受。如果确实对工作生活造成不便,员工有权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程某虽然前往旧办公地点打卡工作,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程某不到公司指定办公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在微信群聊内通知。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实务建议
公司因经营业务或整体战略规划进行集体搬迁的情况下,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劳动者拒绝去指定工作地点工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完成全部工作,企业有权按旷工对员工做出相应处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免责声明
转载部分内容以及图片,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人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