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管理局也忽悠老百姓,举报商家卖过期食品有奖励,罚商家50000元,竟然奖励我2毛钱!你这是猴子派来搞笑的吗?欺负我不懂法?”
“罚了商家50000元,才奖我0.2元,这是让我白忙活一场吗?”山东济南的贾某获悉举报销售过期食品有高额奖励,于是去超市购物时,用心找了一袋过期面包,报给了食监局。
经查证属实后,食监局罚了超市50000元,贾某欢天喜地去领奖,发现奖金只有0.2元,贾某将食监局告上法院,要求奖励2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济南市的贾某是个职业打假人,最痛恨商家不遵守食品安全,售卖假冒伪劣或过期食品,他要是看到有售卖过期食品肯定会进行举报的,对于《食品安全法》以及举报售卖过期食品的奖励规定也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但是没想到这一次的遭遇却让他大跌眼镜。
事发当天贾某到某家大型超市购物,他准备买点面包回去,这时他突然想起来,按以往的经验,总有些超市存在侥幸心理售卖过期面包,他们认为这面包就过期一天两天的,其实也并不影响食用,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要知道每天总会过期那么多的面包,丢弃了实在可惜呀,又或者因为超市疏于管理,这过期面包没有及时下架,最终还是会落到消费者手里,这无形中存在食品安期隐患。
为了鼓励全民监督,食监局宣传过:发现商家有假冒伪劣产品,举报后如查证属实,便有大奖。
想到这里贾某的职业病又犯了,他开始在超市里认认真真的寻找起来,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一个出来,正当他快要放弃的时候,他眼前一亮,发现面包区有情况,果不其然,面包区售卖的面包中,有一袋超过了保质期一天!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就这一天,就是大问题了,可不能放过!贾某觉得不虚此行,立马把发现过期面包的这一整个过程用录了下来,以作证据,随后将这情况直接举报到了食品监督局。
食品监督局的办事效率也是够高的,足以说明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接到举报后迅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最后认定,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属实,那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免不了的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金额,结合货值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货值5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处6万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最终食品监督局决定对超市进行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
随后贾某就开始进入领取奖励的流程了,贾某认为这2000元的奖励到手是万无一失的了,想着心里就美滋滋的,自己的义举除了达到“为民除害”的效果之外,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他很认可食品监督局的这一举措,能调动起全民监督的积极性,让违法乱纪的现像无所遁形。
接下来贾某按流程递交了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就等着奖励通知书下达了,但没想到通知到了贾某手里等他打开一下,犹如一盆冷水浇了下来,吓得他目瞪口呆,奖励通知上,赫然写着“奖励金额为0.2元”。
举报商家卖过期食品,商家被罚款50000元,却奖励自己2毛钱?这是什么年代?2毛钱能买什么东西?买块糖都不够塞牙缝!
贾某当时就又气又帑的,他根本不相信这是食品监督局能干出来的事情,这未免太荒唐了此,实在无法理喻。
两毛钱还不够我买水解渴呢,这意思是让我白忙活一场是吧?又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这做法是不是太不厚道了?
贾某怀疑食品监督局是不是把金额给打错了,2000元打成了0.2元了?这又怎么可能呢?贾某不甘心,再次咨询食监局,金额是否有误。
食监局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奖励不是随便来的,是按照规定来的,有计算公式的: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按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涉案面包价值2.02元,按照10%奖励,奖金就是0.2元。
贾某听了真是哭笑不得,他可以肯定这工作人员一根筋,很明显就是在咬文嚼字,喝着咖啡足不出户来办案,办事根本就是脱离实际,不合常理。
按这样的奖励法,谁会浪费那时间去举报呢?每个人都要生存的,活雷锋也是要吃饭的!
贾某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上,找到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奖励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但食品监督局却并不认可,这让贾某无话可说,也懒得跟他们较劲,作为执法人员竟然不学法,真的是对法律的侮辱,不给点教训估计也长不了记性。
于是,蒋某将食药监局告上了法院,主张对自己奖励2000元。
谁知道,一审时候,蒋某竟然吃了败仗,他败诉了!
区法院认为,《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区食监局以此文件,对贾某的行政奖励并未违法,因此,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贾某不服气,又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看,食监局给予贾某的奖励,只有区区0.2元,这很显然是违背社会常理的,本质上相当于变相拒绝给予奖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相比0.2元,国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2000元,差额较大,应由当事人选择,更为合适。
最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食监局的奖励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济南市的规定和国家食监局的规定不一致,到底应依据哪一个文件作出奖励?
这两份文件都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立法性文件,两者之间,效力相同,两者冲突时,法律对此也没有很明确的适用准则。
但行政行为,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本案中,适用不同的文件,结果差别居大,但显然,选择适用国家食药监局的规定,给予贾某2000元奖励,更有利于相对人。
因此,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食监局重新奖励决定。
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应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
所谓兼顾,就是在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所谓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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