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常会出现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
但也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员工自己本身不愿意缴纳社保,而是以增加工资或者现金补贴的方式发放。
这种情形下,企业会选择与员工签订“弃保协议”,约定这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呢?签订协议之后,企业是否就无后顾之忧了呢?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案情简介
王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王某在清楚其不缴纳社保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仍决定无须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同意王某的决定,并每月发放250元社保补贴给王某,但王某不得单方面毁约。
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离职以后,如有违反,王某必须退还已从公司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并按照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应当由本人缴纳的社保费用。
且如果在补办过程中出现滞纳金的情形,均由王某个人承担。
王某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公司认为,当初王某签订了“弃保协议”,是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现在却要反过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遂王某将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公司证明王某放弃缴纳社保,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协议以及工资单,证明公司每月都向王某支付社保补贴。
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弃保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应属无效。
故判定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同时,王某返还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律师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弃保协议”,其效力如何呢?
从上述案件来看,其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例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所谓的“弃保协议”。
表面上,王某每个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对两者都有利。
但实际上却存在王某在生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即使是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
故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发给劳动者双方的这一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相反地,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在工伤或者其他情形下,无法获得相应的待遇的,其所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所以,当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弃保协议”时,还需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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