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有多种形式,可能是福利待遇,也可能是保险,不一定都能界定为劳动报酬,因此就会产生很多纠纷。
今天就来讲一讲,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报酬。
潍坊市民常女士于2019年入职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青岛公司),在安丘市一家超市内从事销售工作。因为在一次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常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停工留薪7个月的时间。
此后,常女士以纳爱斯青岛公司没有办理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常女士的要求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而纳爱斯青岛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纳爱斯青岛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常女士以纳爱斯青岛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纳爱斯青岛公司的法律逻辑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工伤保险则属于社会保险(即劳动保险),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在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之内。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就是未付出劳动义务情形下的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因此,法院支持了常女士的主张,判决纳爱斯青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中,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争议一直存在。
一种观点认可是劳动报酬,理由和本案的判决理由一样,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种观点对劳动报酬采取了更宽泛的定义,也被认为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属于工伤待遇,其性质并非是劳动报酬。这种观点将劳动报酬(工资)定义为劳动力给付的对价,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基于劳动力给付而获得,所以不能归入劳动报酬范围。
目前来看,后一种观点的支持面更广。
实际上,在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审理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支持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居多。
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法律并没有给出劳动报酬的清晰概念。我们知道,基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弱势地位较为悬殊,法律会介入劳动关系,对资方予以限制,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就是限制措施的一种。
那么,这种限制的合适界限在那里,如何更好地稳定劳资关系,目前看仍在探索之中。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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