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玩“仙人跳”失败后,被五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男子嫖娼时遭遇“仙人跳”,信息通知同事进来营救,将对方制服后,五名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报警后,这是强奸?还是嫖娼?来看法院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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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广东梅州,男子刘某与同事入住某酒店。酒后刘某一人回到房间,通过网络与失足女胡某约定以500元价格嫖娼。
胡某到了后,让刘某先洗澡。刘某从卫生间出来后,除了躺在床上的胡某外,还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上来就打了刘某一拳,之后说刘某睡了他女朋友,要拿钱解决这件事情。
此时刘某已经知道是遇上“仙人跳”了。只是对方人多,没有办法反抗,于是问对方要多少钱才可以解决。男子说要3万。刘某同意。
对方见刘某爽快答应,就放松了警惕。刘某趁拿手机操作转账的机会,发信息通知和他同住该房间的同事徐某。徐某正在旁边房间和三个同事打牌。看到信息后,徐某拿着房卡进入房间后,与众同事将对方二人操制。
之后,刘某等五人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轮流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
事后,按照之前胡某提供的账号,刘某转了2500元后,放胡某三人离开。
胡某离开后,在未经其他二人同意下报警。根据胡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先是将刘某等五人抓获。审讯时,刘某供述了之前发生“仙人跳”一事。于是,警方将胡某三人抓获。
今天和大家讲述的并不是一个案件,是两起案件,一起是抢劫案,一起是强奸案。
刘某是抢劫案中的受害人,胡某是这个案子中的被告人。在该案判决书提到刘某时,会描述为受害人刘某(另案处理)。
胡某是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刘某是这个案子中的被告人。在该案判决书提到胡某时,会描述为受害人胡某(另案处理)。
一、胡某等三人为什么是抢劫罪?
在大家的认知里,“仙人跳”一般是以敲诈勒索罪追责。为什么本案又会以抢劫罪追责呢?
根据《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受害人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者,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通过解读这两项罪名,大家会发现,两罪之间的区别,即一个是使用威胁手段,一个是使用暴力手段。
胡某的男性同案打了刘某一拳,也就是说他们三人使用了暴力手段。故此,应以抢劫罪追责。但三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案件审议后,综合考虑,以抢劫罪判处胡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二、胡某等五人的强奸案该如何追责?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刘某等五人到案后,均不承认是强奸,都一致认为其行为是嫖娼。理由是五人已经将“嫖资”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胡某了,而胡某的职业本来就是失足女,所以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就是嫖娼。
从刘某等五人的辩解意见可以看出,五人对强奸罪的定义存在认知上的错误。这也是很多人对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错误认知。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一般只看双方性行为过程中,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有,即代表行为人已经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这样就足以认定为强奸。
每一位妇女都拥有性自主权。无论她是什么身份。就算是失足女、犯罪嫌疑人,她们的性自主权是任何人都无权侵犯的,一旦侵犯,即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胡某虽然在受到侵犯之前有抢劫行为,但其依然享有性自主权。刘某等五人在未经胡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纵使女方是失足女,五人也支付了钱财,但这些并未在事前得到女方的认可,因此刘某等五人的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进行的,依法应认定刘某等五人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236条,强奸妇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五)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第(一)款有二人以上轮奸的,刘某等五人的量刑起步就是十年。
最后,法院以带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判处刘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不等。
三、总结
很多人觉得卖淫嫖娼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只是个人道德问题,就算查获了也是治安案件,因此很多人以身试法。但大家有没有想过本文中的两起案件八名被告人,刑期是三至十三年,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导火索是什么?正是刘某的嫖娼行为。所以我们要坚决抵制、远离这种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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