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下级犯错上级同责,是否合理合法?一种意见认为,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劳动者,该规章制度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理合法,规章制度不能比法律规定更严格。“株连”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首先,从合理性方面来看。“株连”的处罚规则,表面上看通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此种不问原因上追一级的管理方式,缺乏合理性基础。劳动规章制度规制的重点应在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行为,处罚内容一定要遵循与劳动相关的前提。要求上级对下级的忠诚意识和职业操守承担无限责任,但再先进的管理制度,再认真负责的管理者,也没有能力确保他人的品质,此种义务的设定显然超出了劳动者履职行为的能力范围。
其次,从合法性方面来看。过错自负、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等理念,不仅是法律精神和原则,同时也是一种常识、常理和常情,是被社会成员所接受、承认和共同遵守的主流价值观,“株连”追责办法显然与此严重相悖。这一管理模式实质是对无过错劳动者实行了“连坐”。“连坐”缘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为我国法律法规所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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