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三种事由: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2.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
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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