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暑假期间,河南辉县大学生闫啸天、王亚军跟随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到工地上打暑假工。由于天气炎热,二人没坚持几天就选择了回家。
闫啸天,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
回到家后,二人无所事事,突然想起来小时候自己经常干的一件事——掏鸟窝。于是二人一合计,就来到村边的小河里,先洗了一个凉水澡,然后在河边树林里的一棵大树上,找到了一个鸟窝。由于鸟窝太高,闫啸天回家搬了一个梯子,最终爬到树梢上,一次就掏出了12只白色的小鸟。
二人非常高兴,立刻将小鸟拿回了家,养在笼子里。两天后,一只鸟死亡,还有一只不慎飞走,还剩下了10只。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过了几天,闫啸天把小鸟的照片晒在网上。没想到很快就有买家联系他,说要买鸟,经过一番砍价还价之后,买家以800元买走了7只。两天后,闫啸天又以280元卖出2只。接着,最后一只鸟也顺利出手,卖了150元。
区区10只小鸟,就卖了1230元,这让两个年轻人喜出望外,这可比在工地打工划算多了!既轻松又来钱快。真是个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10天之后,又有人在网上联系闫啸天,称要买鸟。闫啸天于是和王亚军再次来到上次掏鸟窝的树林中,又找到了一个鸟窝,掏出了4只雏鸟,准备带回家出售。
闫啸天在网上叫卖鸟的页面
然而,在回去的路上,闫啸天和王亚军被警方堵住,人赃俱获之下,二人无可狡辩,被刑事拘留,并很快被当地检察院批捕。
原来,他们掏的鸟可不是一般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二人捕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警方以涉嫌非法捕捉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二人抓捕并拘留,警方还在闫啸天的屋内,搜出了5只鸟,其中包括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苍鹰,这是闫啸天在9天前收购而来的。
凤头苍鹰
一个月后,河南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闫啸天和王亚军。2015年5月28日,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千元。之所以王亚军的刑期比闫啸天少半年,是因为他只猎捕没有贩卖。
此案一经媒体曝光,瞬间引发轩然大波!网上争议不断,大多数人都认为判得太重,这等于是毁了两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闫爱民和王亚军的父亲王布井也倍感委屈、冤枉,到处喊冤,想尽一切办法寻求帮助,并请了律师上诉、辩护。村民们也联名给法院写信,请求轻判,给两个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警方查获的燕隼雏鸟
针对此事,网上的各种声音爆满,说什么的都有,譬如:人命比鸟命贱;掏个鸟窝就被判10年;掏鸟窝入狱10年太不公平;法律太死板不给人机会;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等等……
但是,法不容情,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公正的,不能被舆论左右,也不会因舆论影响而改变。
2018年8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辉县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闫家和王家均不服,接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经过审查,认定辉县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得当,证据确凿,判决结果公正,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终审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院的驳回通知书
那么,闫啸天和王亚军真的冤枉吗?事实真的像网上所讲的那样呢?
其实,事实真相却截然相反。根本就不是原告诉说和网上所传播的那样。
此案从抓捕到终审,是非常严格谨慎的,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条文明确,程序合理合法,判决公正公平,绝没有“冤枉”之说。大众仅凭一面之词,在网络上发声是非常片面的,也是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鸟窝
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得知问题的严重性后,也在二审中翻供,辩称自己不知道所猎捕的雏鸟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认识闫隼,不知者不罪。
事实是,警方在初步审讯时,闫啸天就交代了自己知道小鸟是珍稀鸟类,口供、笔录都记载得明明白白。闫啸天藏在家中的凤头苍鹰,是他收购而来,就是打算再次转卖的。闫啸天也向警方承认,他捕捉了野生保护动物,且知道所掏的雏鸟叫阿尔穆隼,家中收购来的鸟叫凤头苍鹰。
由此可见,二人并不是一时起意,也不是无意之举,他们掏鸟、卖鸟就是以金钱为目的。
退一步讲,即便二人不知道雏鸟是保护鸟类,也不影响定罪和量刑,只能是酌情减轻处罚。
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
那么,16只鸟=10年半徒刑,究竟重不重呢?
《刑法》中规定得很清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还详细规定: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及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6只,自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闫啸天在指认“赃物”
因此,判处二人10年半、10年的刑期,已经算是从轻处罚了!至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被告人没有主观犯罪的意愿、鉴定机构未实际查看雏鸟仅凭图片做出结论、二人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猎杀鸟类等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并一一驳斥。
其实,闫啸天将燕隼捉回家后,挂在QQ群里出售,其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照片都能印证他不仅明知这些鸟儿是保护动物,还标价出售,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而且,闫啸天还是河南某“鹰猎兴趣爱好群”的成员,经常在网上售卖他所捕猎的、收购的隼,他还能准确地区分每只鸟的名称。
警方到闫家进行搜查
本案之所以会发酵,引发公众如此之大的讨论和热议,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人们觉得大学生掏个鸟窝怎么会引起这么大的法律后果;其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比如种植500颗以上的罂粟就是犯罪,贩卖毒品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处以极刑;其三,司法部门没料到判决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事先没做出清楚的解释。
王亚军的父亲王布井
其实,掏鸟窝这种事,相信多数人小时候都干过,为啥都没有事,偏偏这两个大学生就出事了呢?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以前法律不健全,或者说你掏了鸟没人知道,自己养死了、吃掉了或扔掉了,没有贩卖;二是你掏的鸟不是国家保护鸟类,比如麻雀、斑鸠啥的;三是以前没有网络,即使你掏了保护鸟类,没人知道,或者仅仅是身边的人知道,传不出去,也就不了了之了。再者说,从前也没有保护野生动物这一说,环保也是个新鲜名词。当然,以前基本上也没有环境污染。
闫啸天的售卖记录
最主要的是,闫啸天和王亚军是以出售为目的,不是捉来饲养、消遣把玩、或一饱口福的。贩卖属于情节严重之列。所以,判他10年半有期徒刑并没有冤枉他。买他燕隼的三个买主,后来都分别被判了刑。
尽管事发几年后,闫爱民和王布井还在为儿子申诉,但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他们是大学生就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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