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符合变更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赵某某,由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联合对其佩戴电子手环,是全省首例运用电子手环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动态监管。
为加强诉源治理,探索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威宁县检察院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制度性地实现对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佩戴电子手环进行“云”监控。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与威宁县公安局充分沟通磋商,2022年4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关于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佩戴电子手环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佩戴电子手环监管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违反适用规定的法律后果等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实施后,威宁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变更取保候审措施。2022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签订《告知书》《承诺书》后,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联合对赵某某佩戴电子手环。
据悉,该电子手环与手腕手机没有太大区别,需专用工具才能卸戴。运用电子手环“云”监管,可以实现远程开关机、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域界设置、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巡检频率设置、实时查询、轨迹查询等多重功能。还可以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既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又能确保其活动行为时时可控,不管发生任何突发状态,都能够第一时间系统报警并快速反应,稳妥处置,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运用电子手环“云”监管,对于促使嫌疑人回归社会,提升认罪认罚效果,减少司法讼累,提高司法效益,全面提升检察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来源:威宁检察
编辑: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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