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户口的重要性,对于地方官员在造帐籍时的失职行为要加以严惩。张鷟《龙筋凤髓判》这是一则地方州县官吏造籍脱漏户口而导致租调较少的案例。判文中作者开篇提到地方官承担着管理州县户口的重要职责。
正是由于户籍的重要性,才不会容许有脱漏丁口的情况发生。判文中作者认为脱漏丁口“遂使廒庾顿乏,帑藏皆空。军兴于是缺支,国用由其不足”,说明地方官如果管理户口不当,不仅会给征收赋税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会造成更深远的消极影响。正如判词中提到的税收征收减少会进一步导致国库亏空,从而导致军费开支和工程兴造费用的匮乏。
所以,作者认为对于州县官吏的失职行为必然要付法科罪。这也符合《唐律疏议》“州县不觉脱漏增减”条的规定:“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
唐代造帐籍基本情况
《文苑英华》中也有一些判词反映了地方官造户籍时的疏忽。现试举两例。第一则是《对造帐籍》:“户部符下诸州,令造帐籍。州司以百姓艰辛,人未归复,请待兵散后造。省司不许,云:‘人为国本,赋在均平,户若不知,军何取给?’”战争年月,州司主张等战事结束、百姓归来后再造户籍,而户部却认为明确人口数量是赋役征收的前提,因此要求州县官员及时再造户籍,因此双方产生了分歧。
判文中,制判者苏倩之在判文中指出“条闾里之政役,辨夫家之名数,是分众寡,无失重轻,必当按彼版图,稽其劳逸”,说明户籍的重要性,并指出州司的做法“拒省司之命,紊军国之经”,从而支持省司的看法,而对州司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指责。再看第二则:《大比判》:“乙因大比,有橘奴不书于版,三老罪之,用赋不阙。”
判词对曰:“贡赋有差,彰乎昔典;贫赡斯别,焕彼前书。故地之居人,因俗而理,制以庐舍,为之井田。考市籍而有伦,工商式叙;稽版图而作范,众寡必登。斯道或愆,彝伦攸斁。乙产均猗顿,术得计然,忝列编氓,有虞常赋。
虽贞筠十顷,稍异渭滨之饶;而木奴千头,自擅江陵之富。爰因大比,用奉旧章。隐而不言,国有彝宪。籍为大信,命出维行。三老论辜,宜察乡人之恶;五刑必审,是诘所由之科。庶书橘有差,自甘于屈法;坐棠流惠克念于旬时。”这里的“橘奴”为橘树或橘子的别称。“三老”也称“乡老”、“耆老”,是中国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判词中,“三老”对地方官在统计资产时漏登橘树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指责。
惩治以逃避赋役为目的的户籍违制
唐朝惩治以逃避赋役为目的的户籍违制,包括对逃户、脱户以及私度僧人的惩罚。唐朝鼓励支持佛教的发展,从而导致僧侣极多。由于僧侣有免役特权,因而很多人不顾唐律不许随意度人的明文规定而通过收贿将许多人变成僧尼。
《龙筋凤髓判》中的“祠部两条”均反映了这一问题。张鷟所作判词开篇提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人之所崇,惟仙与佛”,说明佛的重要性。接着又写道“如此之行业,乃出乎尘嚣;岂容阐提末品,沙弥浅学”,指出不可随意度人的原因,对滥度僧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指责。这也符合《唐律疏议》“私入道及度之者”条的相关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
已除贯者,徒一年。”户籍管理是保证生产力和兵源稳定的大事,同时唐朝也为了保证赋役征收的顺利进行,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若有违背必然付法科罪。为充实边州和军府州,《唐令拾遗·户令》“开元二十五令”中规定:“诸先有两贯者,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为定,又复从军府州为定。即俱是边州关内,俱军府州,从先贯为定。”
《文苑英华》中有一则《对两贯判》:“甲先有两贯,一延州,一属鄯州为定,甲诉云:先属延州。”判目中提到的鄯州是中国从北魏到宋朝的一个地名,北魏孝昌二年设置,治所在西都县。唐朝时辖境包括现今的青海乐都、西宁、湟中。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鄯州为边疆属县。唐代规定边民都要充军属于军户,军户不许迁徙,所以官方判甲籍归鄯州。而无名氏所作判文则认为“人则怀土,狐乃首邱,然荡析离居,罔能定极”,由此可见判文作者考虑到乡土情结并从情理法的角度最终判甲归原籍。
严格限制户口自由移动
刘亨原为并州人,隋末迁至长安,现请求归于原籍,却被官长否决。考虑到相对于长安来说,并州属边地,且为刘亨祖籍,故制判者最终作出了“移尊就卑,礼律通许”的裁决结果,支持刘亨还原籍的请求而否定官长的做法。《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有关于严格限制户口自由移动的相关规定:“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文苑英华》中有一则名为《移贯判》的判词。判目:“乙移贯。所由以军府州不许。诉云:“今不简点。”该判词作者考虑到属于军府重地的籍贯是不可以随便迁徙的,故作出“诉无简点,深觉词游”的判决结果,支持所由的做法,否定了乙的诉求。
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会有一些允许迁移户口的情况发生。“随”当为“隋”字。隋文帝杨坚的父亲忠北周时本被封为“随国公”。后杨坚建国改国号隋,盖二字相通,是知“随日乱离”即“隋日乱离”,“随季道销”也就是“隋季道销”。
这是一则兄弟请求迁籍与母团聚的案件。判目中提到隋末大乱,母子分离,宋母年迈有疾,而三儿在边关充军服役,儿为尽孝请与母聚。判目中指出“今三处兄弟,并是边贯之人,俱悉入军”。按照规定,为防止均田农民逃避兵役,法令规定,农民虽可“乐徙”,但“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宋里仁兄弟三人均已在当地检点为府兵,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不得随意迁贯。但是作者并没有就此判定宋里仁兄弟三人不许迁徙,而是考虑到宋里仁兄弟三人的一片孝心以及“母又老疾,不堪运致”的特殊情况,再加之这样“无亏户口,不损王徭。上下获安,公私允惬”,最后作出了“移子从母,理在无疑”的处理意见,同意三子移贯从母,极力赞成三兄弟的孝行。
正如判文中所说:“今若移三州之兄弟,就一郡之慈母,庶子有负米之心,母息倚闾之望。”这里涉及到两个典故。“负米”这个典故源于《孔子家语》。春秋时期,孔子的学生子路非常孝敬父母,自己经常吃一些粗劣饭菜,而不辞辛苦从百里外地方给父母背来大米,供父母吃。后来用这个典故表示侍养父母。
“倚闾之望”这个典故出自《战国策·齐策六》:“女朝出而晚来,则吾倚门而望,女暮出而不还,则吾倚闾而望。”形容父母盼望子女归来的迫切心情。众所周知,孝是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精髓。《说文》中载:“孝,善事父母者。”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来作出判决,
而是对法律加以变通,并结合具体情况以礼作为判决依据。
结语
造帐籍和移徙迁贯两个方面并结合唐代经济类判词对唐代户籍制度加以研究。唐代造帐籍分为两种,一种是造计账,一种是造户籍。由于户口的重要性,唐代不仅对于地方官在造帐籍时的失误行为加以严惩,而且惩治以逃避赋役为目的的户籍违制。
同时,为了保证赋役征收的顺利进行,唐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户口的自由移动。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从唐代赋役征收、差科赋役违制、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惩治逃避赋役以及蠲免课役五个方面研究唐代的赋役制度。
唐代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征税情况。比如对“九谷”以外植物的征税、对权贵与功臣的赐田的征税以及对“莱田”的征税。由于赋役关系到人民的利益,所以唐代制定相关法律严惩地方官员差科赋役违制。另外,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政府多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并对逃避赋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也会蠲免课役,如灾年折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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