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太相信我们警方,他一直说是把钱转给一个朋友。”浙江杭州,男子白某炒股多年,一直没赚到钱,最近却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说可以带他抄底。
随后,白某按照对方的指示,把17万元的积蓄转到对方的账上,结果被警察检测到异常,警方发现,白某把钱转到一个诈骗账户去了,当即上门劝阻。
然而,白某像是疯魔了一样,觉得民警是在阻碍他赚钱,好不容易有一个抄底的机会,怎么能错过?后来在民警的劝说下,白某决定试探一下对方。
白某与对方周旋了一个多小时后,终于意识到警方说的是正确的。随后,白某听从民警的安排,以家里正在打官司,争夺房产,需要继续用钱,等官司打完后,可以用更多的钱炒股等理由,哄骗骗子。
结果骗子和白某一样,都贪图更多的资金,于是退还了白某16万元,也就是说,警方最终为白某挽回了16万元的损失。至于剩下的一万,追讨回来的机会很小了,算是买了个教训。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以炒股的名义,骗取白某转给他炒股的资金,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分别对应3年以下,3-10年有期徒刑。
从法律上讲,诈骗分子的犯罪金额,是17万,还是1万呢?
诈骗份子以欺诈的故意,使白某陷入错误认识,然后白某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自己的财物,在白某将钱转到诈骗份子账户上时,诈骗份子的犯罪就已经既遂了。
也就是说,诈骗份子的犯罪金额为17万元,而不是1万元,至于白某通过欺骗手段,要回16万元的行为,法律认为,属于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具有正当性,不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应酌情从严惩处。
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打击日渐猖獗的诈骗犯罪。但想要不被骗,光靠法律不行,还需要自己足够警觉、不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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