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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三和妻子李四是大学校友,在社团活动中认识,发现还是老乡,两人结为朋友,毕业后李四应家里要求回到家乡工作,没想到两年后偶遇了也打算回乡发展的张三,相约吃过几次饭后,张三对还是单身的李四展开了追求。恋爱近两年,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很快孩子小张出生,一家三口的生活称得上其乐融融。
然而这一切被一条短信打破,案发前一天,李四洗澡时突然亮起的手机屏幕被丈夫张三注意到,他下意识地瞥了一眼,就看到一个陌生的胡某用比较亲密的语气约妻子次日晚在xx地见面。他没有立刻追问,而是把那条短信记在了心里;
没想到第二天傍晚果然收到妻子微信,称要加班让他自己先吃晚饭。胡某满脑子都是对那条短信以及那位男子的猜想,哪还顾得上吃饭,思索一番后,他以有急事外出为由将孩子拜托给邻居帮忙照看,自己匆匆驾车前往了短信中提到的地点。
在附近的停车场转了一圈,张三果然看到了和一名男子一同坐在车里的李四,他们甚至没有关窗,张三怒气冲冲地停下车准备“捉奸”,可能是发现了他的胡某一踩油门车就跑了出去。
张三迅速上车启动追赶,并拨通了妻子的电话发出质问,让她赶紧下车,见前方车辆半点没有减速的意思,张三在电话里大骂“奸夫淫妇”,同时他也听到两人就停车问题发生了争执,几人都没想到的是,要下车遭拒的李四竟然拉开车门直接跳了出去。两人当即停车并拨打了120、110,然而悲剧已经无法避免,李四因颅脑受到撞击重伤身亡。
这是宁波中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那么胡某对李四的死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其中不但涉及民事赔偿,还涉及了刑事责任;因为据行车记录仪显示,李四几次要求胡某停车,他不但置之不理还加了速,连李四拉开车门都没有让他停下,最后导致李四跳车身亡。
他本该遇见李四开车门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却放任了其行为,造成李四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应处有期徒刑3到7年,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
本案中胡某造成了李四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宁波中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关于民事赔偿,张三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赔偿相关损失79万,法院审理认为,李四明知跳车可能造成的后果仍然为之,自身应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而拒不停车在驾驶中起主导作用的胡某放任结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负起8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张三一家约55万。你们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如何?胡某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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