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一、就业技能培训
(一)适用范围
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1.贫困家庭子女、
2.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退役军人、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6.残疾人、
7.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二)补贴类型及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指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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