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对于早期发现感染者、实施精准防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各交通卡点的撤离,我市“外防输入”工作面临极大考验,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要主动筛查、主动检测,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应检尽检”要求,切实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守住联防联控底线,营造群防群策良好氛围。
核酸检测频次表 序号 检测类别 检测频次要求 1 重点人群检测类别 发热门诊患者 1天1次 2 门诊、急诊手术患者 术前48小时内1次 3 进行内镜等检查操作的患者 操作前48小时内1次 4 普通门诊患者中,出现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腹泻、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 1天1次 5 医疗机构内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存在高风险暴露的工作人员 1天1次 6 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内非隔离病区(房)工作人员、普通医疗机构急诊科和从事新冠核酸采样检验医务人员、急救转运工作人员 1天1次 7 医疗机构内的其他科室医务人员(含后勤工作人员、护理员等) 1天1次 8 住院患者中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1天1次 9 新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1天1次 10 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 2天1次 11 进口冷链食品和其他进口货物在运输、流通、销售等过程中有接触的人员 2天1次 12 新冠疫情防控中从事流调、消杀、标本采集检测等工作人员 2天1次 1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 2天1次 14 负责涉疫重点人员转运的工作人员 2天1次 15 医废运输处理人员 2天1次 16 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含社区工作者、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等) 2天1次 17 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从业人员 每周2次 18 国内旅客运输、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相关从业人员 每周2次 19 公安监所工作人员 每周2次 20 司法监所的监管区外工作人员 每周2次 21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每周2次 22 景区、博物馆、图书馆、影院、金融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 每周2次 23 城市管理人员(含环卫人员等) 每周2次 24 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酒店、药店、餐饮单位等人群聚集场所从业人员 每周2次 25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松人员 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 26 境外入境人员 在本省口岸集中隔离期满后,转居家健康监测7天期间,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期满后,转居家健康监测7天期间,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 27 密切接触者 对疫情期间的密切接触者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前5天每天进行抗原自测(上午核酸检测、下午抗原自测),后7天可在第10、14天分别进行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前双采双试剂双实验室检测应均为阴性。 28 次密切接触者 对疫情期间的次密切接触者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前5天每天进行抗原自测(上午核酸检测、下午抗原自测),后7天可在第10、14天分别进行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前双采双试剂双实验室检测应均为阴性。 29 其他经风险研判需要进行检测的人群 其他接驳转运工作人员 2天1次 30 学校老师及后勤保障人员 每周1次 31 货物及环境核酸检测 对新冠肺炎病例定点收治机构、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每周至少2次 32 集中隔离场所 每周至少2次 33 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场所 每周至少2次 34 农(集)贸市场 每周至少2次 35 抵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场所 每周1次 36 大型商超,酒店、宾馆等营业性场所、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 每周1次
备注:
1.以上要求根据现行国家、省、市政策制定,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当调整核酸检测频次。
2.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请各地、各部门按最新要求执行。
3.表格中未尽检测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检测范围。
扶余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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