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12月7日成立,并于2012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2]852号文备案。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本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了公募化改造,并开展了本次的合同变更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5日签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417号)》,准予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
2022年4月15日,本管理人于官网发布《关于“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同步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应法律文件。管理人已根据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4月25日起生效。
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起,“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下法律文件正式生效:
1.《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3.《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4.《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原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以上法律文件可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询,请投资者参阅。
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原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动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查阅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4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65)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原则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申购计划份额,委托人在完成技术系统确认开通自动申购功能后,即可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自动申购本集合计划。自动申购即是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终,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指令,将客户资金账户符合条件的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在技术系统中修改自动申购功能。
(2)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3)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
委托人需要取款时,应于技术系统要求的时间内根据系统规则提前设置(或调整)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不自动申购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设置时间要求、最高或最低限额要求、设置有效期要求等,以技术系统的规则为准,技术系统规则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系统提示。
在自动申购方式下,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以内的资金不申购本集合计划,高于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全部自动申购本集合计划;在规模控制、客户申购金额限制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高于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部分无法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当资金保留额度调整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指令,通过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规则变化以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为准。
(5)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深交所转让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份额赎回采用自动赎回方式,自动赎回指当委托人通过技术系统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购买基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使用指令以及调整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技术系统将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指令,通过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品种无法通过自动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
(2)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集合计划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收益支付方式等内容。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产品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产品的未来业绩表现,并不构成对本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或承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认同“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产品运营状况与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产品是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购买本产品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咨询方式: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65,公司网址:amc.cmschina.com。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根据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计划管理人”)经与本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计划销售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调整旗下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880013)申购金额限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针对投资人首次申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投资人欲了解本计划详细情况,请阅读本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或拨打客服热线(95565)咨询有关事宜。
三、风险揭示
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计划的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单个基金
账户持有金额限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及《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规定,为维持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平稳运作,更好地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本管理人自2022年4月25日起,限制单个交易账户最高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为10.00亿元人民币。
本公告生效后,如单日单个交易账户申购后的累计持有金额(当日已登记在册部分与当日申购部分的汇总)高于10.00亿元人民币,本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该交易账户的全部申购申请并确认失败。
本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持有金额的限制标准,届时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65,或登录网站amc.cms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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