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这样一个场景:你生活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一位被追杀的犹太人朋友藏匿在你家,当纳粹上门来打探他的下落……这个时候你会据实以告吗?或者,你会为了保护你的朋友而对追杀者撒谎?
这个场景所要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要做一个诚实的人,告诉纳粹朋友的下落;还是说出一个谎言,救下朋友的性命?
相信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我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那如此一来,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只要看结果对错,而无需关注行为本身呢?
我们再换一个场景:张三公司破产想要报复社会,于是随意在街上开车撞人,结果正好撞死了一个装满炸药的恐怖分子。
那依据上面的判断方式,张三的做法就是道德的,但显然这有悖常理,所以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其实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对于不同的场景,不同的人,可能都会有不同的选择。在这所有的选择背后是否有一个让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呢?即道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儒家仁义:摸着良心做事
孔子认为我们所有的行为准则都必须诉诸一个“仁”字,即有爱人之心,依据仁心,孔子提出的各种道德规范称之为“礼”。
也就是说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守礼法,但更重要的是动机必须遵循仁心。类似的观点也普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仁心也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良心。所以我们在指责某人之时经常会说:“摸摸你的良心吧!”就是说在做某件事之前要反观自己的内心,如果符合良心,就去做,如果不符合就不做。
孔子虽然为一切行为寻到了一个最终的标准,但仁心真的可靠吗?
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婴儿在快要掉进井里时,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但另一位大儒荀子,却主张性恶论,主张化性起伪,通过后期礼乐教化教人向善。
如此说来,人的良心到底是否本良并非绝对。
以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人的良心是先天性格与后天价值观相加的产物。不同的人,性格不同,后天形成的价值观更是迥异,因此依据的良心也是千差万别。
比如有的人可能心地仁慈,连杀死一只老鼠都感到良心不安。但希特勒发动战争杀死几千万人却毫无悔意。由此来看,良心无法成为判断道德价值的固定标准。
我们发现良心的问题在于因人而异,那能否设定一套固定的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法则呢?
康德律令:道德行为不是手段
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尝试。康德认为衡量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看导致这个行为的动机。如果动机是好的,那么就属于道德行为,反之则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康德的观点和孔子有些类似,都认为要依据发自内心的状态来决定行为的善恶。
但不同的是,孔子认为我们要有帮助别人的仁心,并以此为据来完成道德行为。而康德则认为道德规范我们要依据理性而非仁心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即使某件事情我们的内心并不想去做,但仍然要遵守道德规范强迫自己去做,由此可见康德的道德规范并非因个人内心而变,更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法规。
我们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就在于出发的动机是否符合这个道德规范,而不在于这个行为所产生的的结果怎么样。
所以康德才会说:“善意即使没有导致善行,它本身仍像宝石一样闪闪发亮,具有完全的价值。”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
张三出于好心扶一个老太太过马路,结果导致老太太被车撞了。在康德看来这样的结果无疑是非常坏的,然而张三的动机确实善意的,所以他的行为就是符合道德的,不应该受到指责。
再比如,最开始的那个困局,在康德看来,虽然我们说实话可能会导致纳粹抓到朋友导致其送命,但我们也不应该说谎。因为在他看来,出于坏的动机而做好事,同样是不道德的行为,而说谎恰是一种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恶的动机。
康德将我们的道德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定言命令,一种是假言命令。
定言命令,就是我们“应该”做什么,是一种毫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比如,我们应该诚实守信,我们应该乐于助人。
只有我们的行为符合这种定言命令,才是道德的。
上面我举得两个例子,我们扶老太太过马路只是觉得应该扶她过去,别无他由,我们不说谎也是因为我们就应该诚实守信。
而第二种假言命令,是指假如我们做什么,就会怎么样。
比如,我们扶老太太过马路是想让人称赞你,我们诚实守信是想获得别人的认可等等,也就是说假言命令是附带条件的命令,这种情况下的行为虽然结果可能是好的,但仍不具备道德价值。
道德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所作所为仍是不道德的,因为他的目的可能只是满足自己的慈悲心或者修行成佛。
上面我们提到了孔子的仁心具有相对性,那康德的尝试寻找固定的道德标准结果又是什么呢?
康德提出了他的三条绝对律令:
一是,普遍立法,即这种道德准则是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比如我们应该诚实守信;
二是,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比如电车难题,我们通过杀死一个人而救下另外五个人,这种行为便将人当做了手段,便是不道德的;
三是,意志自律,指的是我们所作所为都源于自我理性的驱使,认为自己应该去做,而不是受外界因素的制约,也就是他律。
康德的道德体系看上去虽然十分严谨,然而实践起来却有很多问题,比如最上面的问题,我们虽然应该说实话,但是会导致朋友的死亡,这样行为在康德看来是道德的,然而在大多数人看来却是不人道的。
而且我们的每个行为都是不自觉地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就是一种符合假言命令的行为,很少有完全不考虑其他外界因素的情况。比如我们工作是为了赚钱,我们学习是为了考上好大学,我们锻炼身体是为了不生病,甚至我们爱父母爱子女也是为了让自己感到快乐幸福。
如果我们完全不带任何目的任何情感只是单纯地按照康德所“制定”的道德准则去做事,那又和按照程序行动的机器人有什么区别呢?
功利主义:善恶能做加减吗?
那如果我们不以动机来论善恶,而以结果来判断是否道德是否可行呢?这样的观点就属于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我们应该通过某件事产生的结果好坏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价值,而不是动机。
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
比如上面我们说的扶老太太过马路导致其被车撞,这样的结果是坏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杀死一个人,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好的,但如果这个行为救下了更多的人,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因此功利主义者不仅主张通过后果来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而且还主张这些后果可以用善恶加减的总和来计算,如果善多于恶,便是道德,反之便是不道德的。
如果持有这样的观点,那么善恶的判断便简单了许多,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1)哪些结果可以计算在内?
比如,上面张三想报复社会在街上开车随意撞人,结果撞死了一个恐怖分子救下了更多的人,如果以结果论,那张三的行为岂不是成了道德的了?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这里牵涉的问题在于哪些结果可以被计算进去?这种碰巧的结果是否应该被计算进去呢?
因此有的功利主义者认为这种与行为动机明显无关的结果,不能被计算在内。但如果张三知道了这人是恐怖分子,为了救下更多人而撞死了他,这种结果就能计算进去。
(2)结果的后续影响如何界定?
除了动机与结果无关这种情况外,功利主义者还要面对一个难题,便是结果的后续影响。
比如,张三撞死的这个恐怖分子,本来打算炸掉一个公交车,而这个公交车上恰好有一个窃取国家机密文件的敌国间谍。张三虽然救下了一车的人,但同样让这个间谍得以幸免,而他的机密文件可能在战争中导致数以百万人的伤亡。
那如此说来,通过结果的善恶加减,张三的行为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如果我们再因此追究下去,还会引发更多不可控的结果。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善恶并不能依据结果的相加来判断。
(3)善恶是否可以直接互补
如果我们将善恶直接量化,比如我杀一个人的恶值为1000,捡垃圾的善值为1,那么是不是我捡1000次垃圾就能抵消我杀人的罪恶了呢?
由此,我们不禁产生了疑惑:行为所产生的的后果真的可以用来计算、抵消,并得出总和吗?这样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19世纪哲学家边沁提出了一个衡量标准:最大的效益就是给最多数人最大的幸福,简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所以依据边沁的观点,如果一个行为所产生的的幸福总量越大,那么这个行为的道德价值越高。反之,如果一个行为导致越多人不幸,那么这个行为就越不道德。
边沁的这个主张在经济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伦理学上则遇到了很多质疑。
电车难题是对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挑战
比如,杀死一个人,将他身上的器官移植到所需要的病人身上,可以救活更多的人,但是这样的行为真的是道德的吗?
再比如,如果我们无限增加人口的总数量,是不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总值就会越大,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越道德呢?
显然,这上面的两种情况根据最大效益原则是成立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行的。
中庸主义:动机和功利的结合是否可行?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如果单纯看动机和结果,都无法真正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那么把两者结合起来如何呢?
我们可以将行为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好的动机产生好的结果;
二是,好的动机产生坏的结果;
三是,坏的动机产生好的结果;
四是,坏的动机产生坏的结果。
其中一和四,我们很容易判断其行为的道德与否,但是对于二和三我们如何去评判呢?
我上面举了很多个这样的例子:扶老太太过马路导致其被撞就属于第二种情况;说谎话帮助朋友逃脱纳粹的追捕便属于第三种情况。
如果我们依据动机论和功利主义的观点,可以很明确得出两种情况的道德判断,虽然这样的判断与实际生活中的情理可能会出现相悖的情况。
但如果我们将动机和结果结合起来,便无从判断了。
因为这样下去我们就会遇到与功利主义善恶加减一样的难题——唯一可行的就是将动机和结果的善恶总和来计算最终的结果,而这样遇到的问题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了多次。
道德准则真的存在吗?
所以,无论我们单纯的依据动机或结果,还是将动机和结果结合起来,都无法去判断行为的善恶好坏。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认为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应然问题,即:XXX应该怎样,如,张三应该诚实守信。而客观判断都是实然问题,即:XXX是怎样的,如,地球是球形的。
英国经验论代表人物:大卫.休谟
根据逻辑判断和经验观察,我们无法通过实然命题推导出应然命题的结论,即不可能有任何关于事实的陈述,可以在逻辑推理之下,成为道德的基础。
也就是说,道德并非客观绝对的,因此也并无一种绝对正确的道德准则。道德只是根据环境、文化、传统等不同因素约定俗成的东西,它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个人价值观的取向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不可能存在一种道德规范适用于所有情况。
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不道德时,只不过是说他没有遵守这个社会的共同约定而已。同样地,在不同社群和文明之间,道德标准更是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不能以自己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去苛责其他文明也同样遵守,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也只是在特定族群中产生的一种道德标准,并非真的具有普世效应,适用于所有文明所有人。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陷入绝对的道德相对主义,认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做任何事情,反正没有绝对的道德判断。就像我之前强调过很多次一样,人是社会性动物,必然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才能保证整个群体的有序性。所以在同一个社群中,哪怕我们的道德观点与社会规定的道德准则有所相悖,也应该保留自己的观点做出让步,去适应自己所在的环境,而不是做个格格不入者或者让社会为你改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