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保护的极为周到,从行为对象、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等诸方面,只要未征得妇女同意,均可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或许女性在人们心目中弱者的地位,或许实践中被侵犯的女性居多,从而面对涉性案件时,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贯彻。以下结合一则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简要案情】男子张某从所住宾馆房间出来时,在电梯里遇见一醉酒女子,摇摇晃晃站立不稳,张某本能地伸手扶了女子一把,女子却动情地紧搂住了张某,见该女子容貌身材均好,张某动了色念,将其扶到自己房间发生了关系后便离开了酒店。
女子醒来后依稀记得被一男子扶进房间发生了性关系,而当时是喝酒后准备到该酒店找自己男朋友的,误将扶她的张某认成了自己男朋友,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子确认昨晚发生关系的不是自己男朋友后,便报警被强奸。
张某认为当时女子主动投怀送抱,自己没有任何暴力、胁迫手段,而在女子没有任何抗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的,不能算强奸。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讨论本案。
女子醉酒后被动被强奸的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与抢劫罪手段具有同质性,要求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关系。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如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就是其他手段行为。在妇女醉酒时,虽然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且被害妇女没有采取任何反抗,并不意味着被害妇女同意与其发生关系,此时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行为人与其发生关系的仍涉嫌强奸罪。
如果男子发现醉酒妇女,与其发生关系的,无论如何男子涉嫌强奸罪没有疑问。但是,当介入其他因素,如本案中,女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却主动投怀送抱的,如果与其发生关系,男子是否一概涉嫌强奸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介入醉酒女个人因素被强奸的
取证难是强奸案件认定上最突出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现实中少有发生,绝大多数的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各种利益纠革使得强奸案件认定起来非常困难。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而强奸罪的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即妇女是否同意系表里关系,即没有手段行为,即使发生关系绝对不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成立,除了口供外,关键是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明,尤其女性被侵犯后,没有及时报警,更应当留存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据,如身上的抓痕、受损的衣物等。
实践中,因男方事先承诺实现,事后告强奸的案件时有发生,也有的因报复或索爱引发的强奸案也不少见,对于类似案件,难以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最关键的就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明。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女子孙某一直追求单位同事王某,而王某对孙某并没有感觉,一次公司年终年会时,孙某及王某均喝了酒且孙某已有了醉意,有同事证明孙某多次主动找王某喝酒,并提出酒后与王某开房,以求生米做成熟饭,以捆绑王某些爱。但王某见孙某喝了不少酒,便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在孙某的执着下,王某勉强同意,年会结束后,王某与孙某一起开了房间,酒店监控显示,两人挽着胳膊一起进了电梯前往房间。事后,王某没有接受孙某有示爱,孙某非常生气,报警被强奸。
就本案来说,从违法层面,王某与处于醉酒状态的孙某发生关系,具有客观不法性,但从责任上来说,本案中,王某却没有强奸孙某的故意,而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过失强奸的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应否认王某强奸罪的成立。
结语:回到本案,从女子的表现来看,女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竟将张某当成自己男朋友,而对于张某来说,对于眼前美女主动投怀送抱,似乎没有拒绝的理由,且本案中,张某并不知道女子错把自已当成其男朋友,因此,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张某没有强奸女子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也有观点认为,张某明知女子处于醉酒状态,虽然女子有主动行为,但仍应坚持拒绝女子,因此,张某构成强奸罪。您支持哪一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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