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中华传统文化讲究
“慎终追远”
在广大农村地区
仍有不少人遵从
“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
我国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当坟墓代表的祭奠权
与法律保护的承包权相冲突
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介绍
老唐是房山区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村里。 1969年,老唐去世,其子小唐将父亲安葬在村后山的祖坟。1998年,同村村民老王与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范围覆盖老唐家祖坟。同时,《土地承包合同》说明该承包土地中包含部分祖坟,应允许埋葬骨灰盒,损失双方协商。2020年,老唐妻子去世,按照老人遗愿,小唐将母亲与父亲合葬于老王承包地内。老王见到承包地添了新坟,诉至法院,要求小唐将老唐夫妇的坟墓迁出承包地。小唐认为,这块地很早以前是他家的地,后来捐给国家后,老王家才承包的这块地。自己 父亲去世后于1969年就葬于此地,先人有合葬要求,所以,事先没有跟老王家沟通就下葬了。 小唐表示,不同意迁坟,但可以给老王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建的老唐夫妇合葬之墓确实埋葬于老王家的承包地范围内,因原老唐之墓的埋葬时间先于老王家承包土地时间,有一定的历史沿革,且考虑到风俗习惯,现老王主张小唐迁坟,难以支持。
小唐同意给付老王一定经济补偿,考虑风俗习惯、具体案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经济补偿数额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小唐给付老王经济补偿20000元。
法官释法
为逝去的先人树碑立墓并加以祭奠,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风俗,亦是中华民族孝文化的一种体现。 解决相关纠纷时,可从承包地起始时间与坟墓的形成时间的先后考虑。
若承包权在先,埋葬行为在后,则埋葬先人的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 物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应当排除。
若先人安葬在先、他人承包土地在后,或者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说明承包地中包含坟墓,再或下葬时曾征得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从“入土为安”的传统风俗,不适宜将坟墓迁出另行安葬。
在土地承包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后辈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祭奠活动,不得给土地承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可以适当给付对方经济补偿予以弥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
2021年4月14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东门法庭审结一起因三月三祭祖引发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杨某及家庭成员集体在三月三时进行祭祖扫墓,扫墓过程中砍伐掉同村梁某种植在墓地周围的树木及甘蔗,造成梁某经济损失2000元。经过调解未果后,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杨某赔付2000元给梁某。
2021年4月4日清明节,被告人黄某与本村黄某某、李某某到本村山林的祖坟祭扫祖墓。被告人黄某在燃放香纸、鞭炮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失火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测和勾图测算,过火面积为4.62公顷。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
三月三清明的这段时间,是春耕生产如火如荼之际,同时也是广西老百姓祭拜祖先、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的重要时节。清理祖坟的杂草、树木,燃烧纸钱等是常见的祭祀活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如果稍有不慎有可能涉及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三月三清明期间,防控安全不聚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非必要聚集带来的疫情风险。提倡文明低碳祭扫,提倡鲜花祭扫、无烟祭扫等绿色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先人。祭祀物品等垃圾不得随意丢弃,保持祭扫场地卫生。错峰延期出行,减少聚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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