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最后结局太出人意料,有一个21岁的大学生朱某,在火车站徘徊,一名女子上前搭讪,问男子是不是要泄火,意思就是去干那种事。
大学生也是有些寂寞,虽然女子已经48岁了,而且觉得50元一次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于是二人达成协议,进入了女子的出租屋,并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就在这期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时间过得很快,可大学生迟迟没有结束的意思,眼看着20分钟了,女子有些着急,因为女子交易价格便宜,要想盈利,就靠数量挣钱,
年少气盛的大学生未能尽兴,20分钟还没有与牛某完成性行为。牛某开始下了逐客令,认为别人一般都是五分钟左右,让朱某快一点,别耽误自己挣钱,可是大学生不紧不慢,依然陶醉着,女子此时停止交易,拒绝了大学生的行为。
大学生一想自己钱都掏了,哪有这样的事情?于是对女子殴打了几拳,然后继续着自己的行为。
事后,牛某感觉太委屈,这个时候违法的她想到了法律的正义,于是立即报警,最后鉴定女子被大学生打成轻伤,去嫖娼行为无需置疑。
朱某和牛某的行为肯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可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大学生不仅仅是嫖娼,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罪,20分钟以后,违背了女性意愿,犯了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就会问,这个女的是专业人员,也需要法律保护吗?法律保护的是女性这一概念,与职业没有关系,即便是卖淫女,被嫖客强奸也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大学生和这48岁的女性达成协议去嫖娼,说明女性在主观意识是自愿的,20分钟以后,大学生采取了暴力手段,继续进行活动属于强奸行为,一旦认定为强奸,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真的是得不偿失。
有人就会想,这也属于强奸啊?女性不愿意发生关系,男性强迫女性发生关系,都属于强奸行为,哪怕是夫妻之间也属于强奸行为,强奸的判定主要是以女性的主观思维和愿意程度,本次案件女性的主观意愿是临时改变的,作为一个21岁的成年人,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朱某和牛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后面的属于强奸,这事情的确匪夷所思,当然有时候在判定的时候很难定性,也不能全靠女方的一面之词,法律是需要讲究证据的。
大学生殴打强迫女性继续发生关系,违背女性主观意识,这已经证据确凿,显然构成了强奸罪,也就意味着20分钟以后朱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这是一个典型侵犯妇女权利的暴力行为,也给所有的妇女一个警示,要法律意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量刑上也有一定从轻的理由,女方也有过错。
作为一名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要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上去,面对各种诱惑,要经得起考验,同时要学习法律知识,因为这样的事情被判刑几年,的确有点冤枉。也希望更多的人在生活和情感上保持纯洁的理性美,远离黄赌毒。如果真的被判刑,这位学生还会受到学校的惩罚。
真的是50元毁了一生啊!时间长未必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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