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所谓无罪案例,系广义之说,即包括无罪判决、不起诉、撤案处理的案件。)
(某海关在查验进口的“锌精矿粉”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走私锌矿渣案简介:
王明哲明知进口的实际货物为经过提炼、加工且不能进口的矿渣,仍以“锌精矿”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2017年3月,王明哲以“锌精矿”申报进口的469吨货物被海关开箱查验,后被鉴定为属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据此,海关缉私局认为王明哲涉嫌走私废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且在二退重报后继续发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关于证实王明哲对涉案货物系不能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主观方面证据,但侦查机关补侦未果。检方认为,王明哲申报进口的货物确系固体废物,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王明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货物并非锌精矿而是不能进口的固体废物,故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王明哲涉嫌走私废物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人员皆为化名)
吴国雄律师评析:
1、锌精矿是普通货物,归入 海关商品编码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关税为0,增值税为13%;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海关商品编码:2620190000)则是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发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废物。
2、走私废物罪是指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称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所进口的货物是废物,仍然采取上述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有人一听到固体废物,就认为又是走私洋垃圾,应属走私废物刑事犯罪案件,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进口货物经常因为品质不良而被被鉴别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但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没有采取伪瞒报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比如实务中很常见的:企业进口塑料再生颗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只作行政处理。
4、当然,在实践中确实有人明知是固体废物,仍然申报进口,比如海关对进口货物鉴定为固体废物、作出退运决定;这时,进口商换个口岸、换个报关代理公司再次申报进口同一批货物,这种行为在主观上认定为明知、故意,应无争议。
5、本案,检方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二退查重报后继续发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关于证实王明哲对涉案货物系不能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主观方面证据,但侦查机关补侦未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简称为“存疑不诉”。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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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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