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一名幼儿在幼儿园不慎坠落,导致8级伤残,孩子母亲把幼儿园告到法院,索赔20余万。幼儿园却说孩子患有孤独症,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老师经常提醒小朋友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岁的小花(化名)就读于某幼儿园,他是一名孤独症患者,得了这种病的孩子,缺乏与同龄儿童交往或玩耍的兴趣,常常独自一个人在旁边玩耍,不能与同龄儿童建立伙伴关系,不会与他人分享快乐,按照我们大人的说法,就是极度的内向。
在2020年12月某天,老师像往常一样,带领孩子们去卫生间上厕所,之后小花和同学们跟随着老师返回教室,在走到一半时,小花却突然来开了队伍,向旁边的库房走去。对于小花如此异常的举动,老师看到了,但是正在照顾别的小朋友,她打算待会再去找小花,可就这一会儿功夫,意外就发生了。
小花来到库房之后,从没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全身上下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情发生之后,小花母亲将幼儿园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小花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可是对此幼儿园却有不同的说法,幼儿园表示小花之所以会受伤,主要还是因为他的孤独症造成,平常老师有提醒不能攀爬,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小花是自己跑到库房受伤的,幼儿园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那么,小花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责任,关键点就在于幼儿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根据这条规定,小花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了伤,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想撇清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不仅仅限于口头提醒,而是包含在学校里组织的活动和设施设备安全,我们回到这件事上。
首先,幼儿园的库房属于非教学区,按理说小孩是不能进入其中的,但是库房和教学区的大门,一直属于敞开状态,若是关闭,小花也不能进入。这是学校的疏漏之一。
再者,小花脱离队伍时,老师并没有及时的阻止,若是及时劝阻,也就没有后面的事了,这是学校的疏漏之二。
最后,库房里面没有安装护栏,导致小花从2楼坠落,若是有护栏,小花大概率不会坠落。这是疏漏之三。
综上来看,造成小花受伤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幼儿园的疏漏。而且幼儿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唯一提出的一条就是,小花有孤独症,也和他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在本案中,幼儿园需要对小花的受伤负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终,江津法院判决幼儿园对小花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持了小花母亲的索赔诉求。
安全无小事,特别是在幼儿园里,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就像本案中幼儿园的三处疏漏,若有一处管理得当,就不会发生小花受伤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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