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定金合同纠纷案, 判决某地产公司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诚意金及利息。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6日罗先生到该 某售楼部支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即商铺预约金)并签下了协议,双方约定:“甲(地产公司)乙(罗先生)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意向预定甲方开发的位于陆川县某项目地产第1号楼101铺(建筑面积:约32.65㎡)
然而,支付了诚意金后, 该项目一直迟迟未见开盘,苦苦等候的罗先生多次致电售楼部,询问项目何时开盘并要求其退还本金1万元整, 该地产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各种理由恶意拖欠。
罗先生多次追索未果,遂于2021年底起诉至陆川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该地产公司归还购房诚意金本金1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认为:
罗先生向该地产公司支付1万元后,由于该地产公司的原因致使罗先生支付诚意金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达成协议,该地产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并支付利息,罗先生请求该地产公司归还购房诚意金本金1万元, 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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