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不会有免费的午餐,更不会平白无故地天上掉馅饼,超乎寻常的善有可能会带来最大的恶!
这不,四川成都的一位漂亮少妇小吴只因为贪小便宜,掉进了两个菜市场男摊主设的局里面,他们声称自己有适合做微商的化妆品,价格很好,能赚不少钱,想着赚钱的小吴到了他们住处,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措不及防,最终失了身。
事情却还没完,事发15个月后小吴报案,法院的判决差点没把自己气死。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案件实情:
四川成都35岁的少妇小吴经常去离居住小区最近的菜市场买菜,每回买菜都会到市场里面的一个猪肉摊里买猪肉,这个猪肉摊主小亮是个年轻人,年龄与小吴相当。
摊主小亮热情好客,小吴每次来买肉他都热情地招待,小亮对小吴也特别地照顾,每次来买肉都会按最低的价钱给她,并且还会多搭它一二两的,小吴也爽快地接受了,这一来二往的就开始熟络起来,以后每次来菜市场即使不买肉也会专程过来找小亮聊上两句。
两个人住的地方都不远,平时在路上还会遇上,都会礼貌地打个招呼,寒暄一会,小吴觉得自己对这个小亮还是蛮有好感的。
直到案发当天,在路上小吴又遇到了骑自行车的小亮,小亮远远的给她打招呼,小吴也愉快地回应着,这时她发现小亮身后也有一个男子骑着自行车紧跟着,这个叫小华的男子眼睛直勾勾地往小吴身上看,他眼里直冒火,小吴却没有察觉。
在小吴与小亮闲聊了一天,小华忍不住借故把小亮拦到一旁,嘴里直呼:“你什么时候认识个这么漂亮的女人?能不能叫她到我家里来,我想跟她做爱。”
没想到这个小华品行如此低下,光天化日之下随便见到个漂亮女人就能想出龌龊事来,他看到小吴面容姣好,秀色可餐,而且还认识小亮,便心生邪念,想与小吴发生关系。
小华随即快速地想好了一个万全之策以便邀请小吴到他的家里去,没想到这小亮跟小华其实就是一个货色,也不知道他脑子里装是哪个牌子的浆糊,竟然毫不犹豫地支持小华这个荒唐的想法。
真的是色胆能包天!
在色心的驱使下,小华完全不管道德廉耻这一套,他开始嬉皮笑脸地上前与吴女士搭讪,他跟小吴说:“我是一直在做化妆品的,我看你皮肤真好,长得又漂亮,要是你去做化妆品推销呀,那效果肯定比很多女孩子都做得好,并且我这的化妆品价格非常好,利润空间大,你看今天大家都闲着,要不你到我家去看看,顺便先送给你一套用用看看效果,咋样?”
在一旁的小亮也帮着附和着,反正大家现在也没事,就过去坐坐聊聊吧,喝喝茶交个朋友也可以,小吴心里想自己这段时间也正好想找点什么副业做做,加上她对小亮的信任,觉得去了解了解也无妨,于是答应一起前往小华的家里。
毫无戒心的小吴没想到自己已经上了他人设的套了。
于是一行人到了小华住处,小华假意热情地招呼小吴进来,让她坐到了沙发上,这时他慌称进屋子里拿化妆品,没一会却空着手跑了出来并挨着小吴坐了下来,笑眯眯地看着小吴高耸的胸脯,手却伸向了小吴雪白的大腿上,小吴以为他拿化妆品出来了呢,正要问却被小华伸过来手抚摸到了大腿,顿时像触电一下从沙发上弹了起来,惊愕地看着小华和一旁的小亮,她意识到两个男人不怀好意,质问道:“你们想干嘛呀?”
她作势要走,小华哪里会让到嘴的鸭子飞走呀,真面目瞬间暴露出来了,他厚颜无耻地一边说一边把小吴抱住往沙发上按:“你太漂亮了,我就想和你做一次,这有什么呀,几分钟就结束了。”边说边上下其手,按住小吴手脚使其不能动弹,小吴又急又怒,拼命反抗,一时半会小华也拿她没办法,但是毕意是女人,力量悬殊,小吴慢慢开始体力不支,这时她用哀求的眼神看着小亮,她还希望小亮能看在平时的交情份上能帮自己一把,这想法也太天真的,这小亮本来就是有意而为之。
让小吴彻底失望的是小亮看小华搞不定,竟然独自离开了,让小华专心办事,出门后还直接把房门关上了,小华看到小亮离开,且房门已关,便不顾吴女士反抗,看小吴不顺从,反手就打了小吴一巴掌,受这一巴掌小吴顿时感觉像泄了气的皮球,失去了反抗的能力,没一会被小华脱了个精光,没一会就开始了实际性的性交行为。
完事后,小华把羞愤难当的小吴放走了,小吴收拾好红着双眼头也不回地跑回了家,而这时小华却觉得自己干了件有多光彩的事情,竟然打电话告诉小亮,事情自己办完了,晚上请小亮吃饭庆祝。
而小吴这边却惶惶不可终日。
小吴是个比较传统的女人,遇到这种事情觉得是件羞耻的事情,她担心事情被传了出去被人耻笑,她一直是在这里生活的,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生活,但是她又对小亮小华已经完全缺乏了信任,她一直担忧两个男人把这件事情到处说,她甚至开始很少出现在那家菜市场而换别的地方买菜去了,她担心碰到那两个男人再生出什么事端来。
这反而搞得像是自己做了见不得人的亏心事来了,这心里一直不是滋味,长期下来竟然开始郁郁寡欢,得了抑郁症了,这种情况持续了将近15个月。
而这时小吴的妹妹发现姐姐越来越不对劲,再三追问之下,吴女士才将小华强奸她的事说出来,妹妹顿时暴怒,她极力安抚好姐姐的情绪,并说服了姐姐,鼓励小吴去报案,在妹妹的鼓励下小吴终于鼓起勇气报了案。
随后,小亮和小华被抓拿归案,被提起公诉。
两人到案后,小亮害怕负法律责任,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把小华强奸小吴后打电话告诉其细节的环节都如实供了出来。
但是一审结果让小吴很气愤!
本来以为小华,小亮涉嫌强奸是板上钉钉的事,两个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今小吴没想到的是,小华竟然倒打一耙,颠倒黑白,他并没有否认与小吴发生性关系,但辩称其与小吴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是小吴主动到他家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具事隔15个月才报案,证据都提供不了,这明显是诬告嘛!
最后法院竟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处小亮和小华无罪。
而一审判决所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显然立不住脚的,最直接的证据不足的理由是:事情已经过了15个月,缺乏物证的支持:被告存留在受害者体内的精液。
判决作出后,检察院和小吴均无法接受此判决,坚决上诉请求重审。
强奸罪的判定必须要存有被告的精液方能定罪,这就太过于牵强,缺乏逻辑性,存留嫌疑人的精液是最能作为证据,但不能是判定强奸罪的唯一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从小华,小亮的供述,以及小吴提供的事实线索进行证据链的重新整理,最后完全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闭环,最终认定小华和小亮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小华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小亮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二审法院判定小华,小亮强奸罪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小亮被按从犯论处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违背妇女愿的详解:
“违背妇妇意志”不能光光看是否使用了暴力,体现在“强行”手段下的“害怕反抗,不敢反抗”,还要考虑“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甚至要考虑有违常理的环节存在。
案件详情:
本案中,小华对小吴实施侵犯时,小吴奋力反抗不从,其为达到与小吴性交的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按压小吴致沙发之上,并打了一把掌小吴,小吴害怕继续被打,加上体力不支,失去了反抗能力,随后小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小华的行为是使用了暴力手段促使小吴因害怕和体力不支,从而处于“不也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小华的与其的性行为得以进行,小华的行为符合“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中的“暴力手段”。
另外在小亮的供述中,也提到了小华给自己打电话的内容,两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再加之被害人小吴的陈述,对于“小华殴打小吴强迫发生关系”这一事实可以充分证明。
此外,从小吴和小华的相识情况看,二人在案发当天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从常情常理来看,小吴不可能与刚认识尚且不熟悉的小华自愿发生关系。
因此,小华与小吴发生关系是在其对小吴使用暴力,违背小吴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小亮的共同犯罪(从犯)论处认定:
共同犯罪
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案件事实:
回归到本案,小亮与小华偶遇小吴之后,小华对小吴产生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告知小亮,并请求小亮配合协助想办法把小吴带到自己的住处实施强奸,小亮此时并没有产生与小吴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因此在强奸小吴的问题上两个并没达到主观上的同共强奸的沟通意思表示,但小亮却配合小华把小吴骗到了小华的住处。
到了住处,小亮看到小华对小吴[实施强奸时,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关门离开,其明知道小华欲强奸小吴,却心照不宣的关门为小华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从其行为可以看出,在整个案发过程,小亮的行为是为小华实施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因此注亮的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因此最终认定,小亮与小华构成共同犯罪,但因其没有直接实施性侵行为,只是提供了帮助,因此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
告诫所有女性,如果在受到不法性侵犯时,一定要想办法保留现场的证据,如受到不法性侵害,要保留好犯罪份子的体液(沾有精液的内裤,避孕套等物品)
回观本案,之所以一审没有认定二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吴女士时隔15个月之久才报案,已经无法提供最有效直接的物证(被告的精液)这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造成障碍。
同时在与人交往时也要带眼识人,与人交往要带多一个心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呀,并且要记住,天下不会有免费的午餐,更不会平白无故地天上掉馅饼,超乎寻常的善有可能会带来最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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