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因为买到了烂尾楼盘,都遇到过这样的事,一边新房子迟迟拿不到,而另外还得一直支付着银行的贷款和利息,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地。
最近,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购房者的普遍关注,“法院判决烂尾楼盘可以不还房贷了”。
那楼盘烂尾后,究竟需不需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我们先来听听市民们怎么说。
市民:“烂尾了我都没有能力还了就不还了。”
市民:“不应该付了嘛,烂尾楼就不应该付了嘛。”
市民:“(银行的贷款)还呢嘛。”
市民:“这个你不还说不过去,贷款肯定要还嘛,别个你可以差,银行你怎么差得下去。”
采访中,市民对遇到楼盘烂尾后是否应该接着还款各持己见,不少市民担心,如果你不按期向银行交付贷款,很可能会造成自己的征信出现问题,从而会影响到自己未来的生活和工作等等。
市民:“很尴尬。还,自己的经济压力在;不还,你的征信系统就会出问题了,拉黑掉,比如你租车、小娃娃上学、公务员考试各种都会影响。”
市民:“你办了贷款,钱是银行一笔的交给了房地产商,等于是你欠银行。你个人欠银行不还,一个是银行不饶你,二是失信人员列入黑名单,以后你是寸步难行。”
没错,根据以往的案例,遇到开发商资金断裂楼盘烂尾以后,引起的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的诉讼,多数的判例情况基本都会判决购房者继续还款,银行的诉求都会得到支持。
2014年,许先生在浙江嘉兴按揭购买了一套别墅,贷款总额为392万元。
2018年,开发商因为资金断裂,无法继续开发,宣布延期交付,在挣扎了半年之后,开发商仍“无力回天”,最终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一时间,许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这房子没了,可他还要继续还房贷。对此,许先生当然无法接受,遂决定不再还贷,可银行不乐意了。
2020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贷款,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主张。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今年2月,嘉兴中院作出了完全不同于一审的二审判决:判定银行败诉,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胡家艳:“因为这个案例它也有它的特殊性:
首先开发商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这是一个大前提,而其它有些购房者,可能他只是暂时一个烂尾,并不代表已经进入清算阶段;
第二个是在合同具体条款里面,这个案例它也有些特殊约定,所以法院才会出现支持的情况。”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没有依法完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程序时,需要继续支付贷款,避免因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但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胡家艳:“我们并不建议所有的断供的购房人,都拒绝偿还购房贷款,这样银行起诉以后,有可能面临征信等或者败诉以后各方面的风险。只有你起诉了,向法院起诉以后,你的诉请得到了支持以后,你才可以拒绝还款。”
律师建议,由于有些楼盘烂尾时间过长,盘活难度过大,交房时间遥遥无期,一直还贷对购房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家庭成员的生活。这样的情况下,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可以缓解购房者的压力。也有一些烂尾楼盘经过多番努力,在两三年后成功盘活,购房者顺利接房入住。
在实际案例中,购房者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回购房款,在房地产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就可能变为普通债权。而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来说,债权是享有优先权的。那么,如果这个房地产开发商经过破产重整后,项目盘活,购房者还是有机会拿到房子的。总而言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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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8099999记者报道、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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