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勤旺
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城市治理的“神经末梢”,其物业管理一头连着群众的“小日子”,一头还连着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小区物业管理的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密切相关。自3月1日起,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借助这一契机,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各相关主体都要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以积极有效的行动把“稳稳的幸福”妥妥地安排好,让优质的小区物管成为苏州的城市“标配”。
要把《条例》普及好。最早的《条例》制定于2007年,又曾在2017年进行过修订,本轮为第二次修订。前后两轮修订,前者为期十年,后者为期五年,这也充分反映了物业管理领域特别是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进一步依法依规治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据介绍,此次《条例》修改彰显了苏州特色,亮点内容也很多。站在政府部门和物业企业的角度,其出于开展业务需要和职责义务规定,必须主动学法守法。而对于最重要主体之一的居民来说,并不天然存在对法律法规进行积极了解的硬性规定。这就需要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法律工作者加快推进《条例》各项内容的普及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让更多居民群众尽快知晓责、权、利,尽快熟悉令、止、行,推动基层早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要把《条例》操作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九龙治水”状态。根据2020年底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来看,参与联合发文的部委达到了十个,由此可见小区物管工作牵涉之广泛、头绪之繁多,因而难免会遇到职能交叉、各执一词等问题。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虽然在可操作性方面已有明显优化,但作为地方性法规,还需保持其宏观性和原则性,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做到“手把手教”“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各自“向前跨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注意在实践中及时做好问题意见的反馈和整理,并适时通过联合出台操作细则、指引文件等方式,尽可能为相关单位、企业、居民释疑解惑,不断厘清关系,定纷止争,避免产生有的“多头管”、有的“没人管”等尴尬问题。
要把《条例》使用好。此次《条例》修订,在保障和强化业主权利方面可谓浓墨重彩,不遗余力。比如赋权街道、乡镇对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又如规定引入审计制度加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特别是明确物业服务人、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增设相关部门的处罚权等等,这些对于广大业主尤其是急公好义的热心人而言是难得的机遇和“窗口”。每天在各个微信群“吐槽”物业的业主们,这时候不能再“只图嘴上快活”,而是要尽快拿上小本子,搬上小凳子,把该开的会开起来,把该跑的票跑起来,把该用的法条用起来,如此方能把写在纸上的东西真正落实,才能把自己应有的权益“安排得明明白白”,也才能不负立法者们的集体智慧和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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