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男人没能控制下半身引发的刑事案件!
一男子找风尘女子嫖娼,正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女子突发状况,要求中途停止,男子没办法中途刹车,边继续做边道:“都进行一半了怎么可以中途退场?”,还很忘我地掐住女方脖子加快速度,没想到最终发生了惨剧,把自己亲自送进了牢房,要蹲一辈子了。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院)
案情经过:
事发深圳南山区,长期在外打工的小伙曹某一直单身,长期的性压抑却没有去找合适的发泄渠道,比如好好地去谈一场恋爱,偏偏就学会了些不一不四的坏习惯,比如经常到城中村去寻小姐服务,甚至结识些猪朋狗友,互相介绍服务资源。
万万没想到就是坏毛病害了自己。
事发当天夜里凌晨3点,寂寞难耐的曹某又想去找小姐服务了,但这大深夜的哪里找呀?于是他就想在网上找一个,找了一大圈没找到合适的,这个时候一个朋友给他推荐了杨某给曹某,朋友跟曹某说杨某这个女子可以,价格又公道。
于是曹某把杨某加上好友后谈妥了交易价格,杨某说她还可以上门服务,曹某听了立马要求杨某马上过来,曹某那精神劲在大半夜里都像打了鸡血一般。
杨某如约来到曹某家里,刚进门这曹某就感觉眼前一亮,这杨某果然如同朋友所介绍的那样,确实长得漂亮,这时他还爽快地先把600元费用付给了杨某。
于是两人二话不说就进入了正题,开始了性行为,可是正在曹某卖力苦干的时候,杨某感觉不适,于是要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系,这时的曹某兴致正浓,根本不知道曹某发生什么事,看杨某中途拒绝了服务,就有怒气,自己交了钱,哪里说不服务就不服务的,这是什么道理,这服务精神太差劲了,都没有职业道德。
于是他不顾杨某的极力反抗,而继续进行,甚至为了不让杨某动静闹得太大,竟然用手掐紧杨某的颈脖,然后继续蛮干,他完全就陶醉在自己的世界里,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要惹下大祸了,他太过于 忘我,没有注意杨某的糟糕状态。
等到曹某结束后,从杨某身上下来,他转身看了一下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的杨某,他顿时吓得魂飞魄散,只见杨某两眼已经开始往上翻了,这时他慌了手脚,意识到自己杀人了,这个时候他竟然想到逃跑,而不是着手救人拔打急救电话,而是害怕承担责任,竟然立马穿好衣服,穿上裤子直接提着裤腰带就逃离了出租房,连夜躲进了一家旅馆没敢回去。
这实在太荒唐了,但凡懂点法律,有点担当的人,遇到这种情况都应该直接先救人,拔打120,现在什么年代?一个大活人,到处是摄像头,你想逃到哪去?
最终因为杨某的朋友发现杨某一直没回,并且电话打了也一直处于没有人接的状态,他们都是做这行的,有一定的风险意识,见联系不上杨某,意识到可能出事了,随即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同时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上午11点左右,警方便在南山区某旅馆内将曹某抓获归案。
曹某到案后甚至辩解,他那是嫖娼,是给了钱的,双方是出于自愿,不应当判为强奸,很显然,这是对强奸罪定义的错误理解,也足以说明曹某根本就是不懂法。
随后曹某被检方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曹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勉强捡回了一条命,但至少得在里面呆20-30年了,这辈子也算毁了。
从本案可能看出,曹某的结局,不仅仅是因为冲动,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缺乏应有的担当,缺乏对自己的人生负责的能力觉悟,同时也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的淡薄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曹某是在与杨某进行不正当交易时,为了防止杨某反抗,使用了暴力手段而犯下了重罪。这里就涉及了多个法律知识点。
法律点一: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详情解释:
卖淫嫖娼的判定是很简单的,只要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谈好了交易价格,也就是以金钱作为交换,不管性关系有没有实际发生,只要在主观意识上达成性交易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均构成卖淫嫖娼。
如果只谈了价格,并未发生性行为的,这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曹某与杨某不但谈妥了价格,且已经发生了关系,显然卖淫嫖娼行为已经成立,那么警方应对曹某和杨某分别进行处罚。只是由于杨某已经身亡,所以对杨某的处罚,不再追究,但是曹某仍要接受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原则上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点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详情解释:
其实在强奸罪的认定中,主要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贞操权,其具体指妇女有权力与何休,何种方式行使性行为,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其意愿而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表现体现在是否使用期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人手段促使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案件事实:本案中,虽然杨某一开始是自愿的,但中途杨某明确表示了拒绝,并且极力的反抗。此时,曹某继续强行发生关系,就是违背了杨某的性自主权,而且曹某还使用了暴力手段。因此,曹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就算杨某是失足女,她也享有正常女性该享有的权利,违背其意愿发生性行为仍属于强奸。
本案存在一个很大的争议点,最终为何是以强奸罪给曹某,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是指在主观上存在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夺人生命的行为,其关键点是“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我本来就是想让你死,或者明知道行为人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故意放任其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回归到本案中的曹某掐住了杨某的脖子,他是为了防止杨某反抗影响他继续进行性交的行为,并非有意要致杨某于死地,这点我们可以从杨某交易中途时的反抗,以及曹某见到杨某没有呼吸后逃跑的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曹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杨某夺其性命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曹某的行为导致杨某死亡是曹某强奸行为的延续,所以最终仍然是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因强奸致人死亡,将构成了量刑从重的情节要件。
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曹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或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量刑从重原则,最终,广东省高院考虑到曹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于是判决曹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后,曹某虽然被判了死刑,但是他得到了2年的缓刑,还有一线生机。不过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小伙,即使最后经过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申请减刑,至少都得在里面呆上20-30年,出来已是中年了,这辈子如没有什么好运气,估计他的人生也就样毁了。
因此,作为成年人,哪些事当作,哪些事不当做,心里都应该有秤,好好掂量一下,你的人生能经得起你犯下的错带来的损害吗?
做人,当为自己的人生负责,否则,你只能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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