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单位A公司为降低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缩短通关周期,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司负责人决定委托B公司等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均另案处理),将一般贸易进口的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货物,伪报成无需检验的跨境电商贸易的货物,并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入境。被告人陈某将涉案单证交给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由跨境电商平台公司根据上述单证、信息伪造低价发票用于出区申报进口。经上海某海关计核,被告单位A公司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计42票,从中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0,675.21元。并且,被告人陈某明知上述涉案货物系日本化妆品等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在涉案货物走私入境后,未经报检而擅自销售给国内货主共计17批次,货值金额为1,535,969.28元。检察机关将A公司和陈某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避商检罪提起公诉。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为何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陈某会被认定为涉嫌逃避商检罪?何为逃避商检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八十三条:“[逃避商检案]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办案机关使用的是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A公司和陈某涉嫌逃避商检罪。
但在本案中,A公司和陈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避商检罪两罪,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后面的文章中笔者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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