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自知罪孽深重,也许是对这样的状况感到累了,元秋伏选择了投案自首。当时,值班民警看着这个长相有些斯文的男人,并没能立马察觉到这是一桩特大凶杀案的凶手,听到对方说要自首,自然是以为这个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坏到无可救药,然而元秋伏接下来的一句话,却是让整个派出所都不能平静了,元秋伏名不改色的说道:
“我叫元秋伏,我杀的人多了,至少有20条人命。”
据调查,元秋伏出生于1964年,没读过什么书,也不是个肯脚踏实地的人,小偷小摸没少做过。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治安问题还没有现今这么好,犯罪率较高,因此在1983年,首次提出了“严打”这个概念,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984年,年仅20岁的元秋伏接触到了一本黄色读物,深受其影响,闯入一户居民家抢劫时看到屋里的女人,脑袋中就闪过了读物中的画面,因此想要对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未得逞,元秋伏很快就被抓进了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强奸未遂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元秋伏知道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他不想坐牢,还没有被判刑就想着逃跑,根据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果三罪并罚,元秋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0年,不过在监狱中,元秋伏反倒规矩了起来,表现良好,也有悔改的觉悟,决定出去后好好做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元秋伏获得了减刑的机会,于1998年5月被刑满释放。
刚被放出来那会,元秋伏也还是有想法重新做人,而且看到家里面盖起了新楼,日子越来越好,元秋伏的心里很高兴,但元秋伏犯了罪,坐了十多年的牢,亲戚们一时间也不太待见他,而元秋伏也不容易找到一份谋生的工作,四处乱逛,就又冒出了偷盗、抢劫的念头。
不过元秋伏偷盗五金店,很快就被店里的老板发现了,因此被拘留了10天,而通过这事,元秋伏觉得女人的力量弱,抢劫女人来钱更快,并且元秋伏专挑单身行走的女人下手,一开始,元秋伏也的确只是想着抢劫,1998年7月15日凌晨,元秋伏抢劫了独自去上班的21岁年轻女工人,从女工人的背后冒出,用一根尼龙绳迅速勒住了女人的脖子。
与元秋伏想的差不多,女人没有多大的反抗能力,最终丧命,而在劫取女人身上的财物时,元秋伏又冒出了别的想法,将其侵犯。这之后,元秋伏的犯罪行为愈发不可收拾。
经查明,从1998年至2001年,短短3年的时间里,元秋伏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17个市、县,先后犯下了24起杀人抢劫、强奸案,杀害妇女18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受害者为79岁,可见其心理之扭曲。
尽管有幸存者,但由于元秋伏的相貌并不突出,如果未能得逞便迅速逃脱,受害人也难以看清他的长相,且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这起案子在短时间内并没有那么容易被侦破,直至元秋伏选择了自首,如实供述出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犯侮辱尸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元秋伏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尽管他具有自首的情形,但并不足以从轻处罚,元秋伏最终被依法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纵观元秋伏的一生,已经可以概况为罪恶的一生,但终究是什么导致了元秋伏踏上了这样的道路?不少人认为是那本黄色读物造成了这样的恶果,然而元秋伏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归根结底,还是与元秋伏的为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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