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西宁律师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2-16 09:00
撤村并居是庞大的政府工程, 牵扯到中央政府、基层政府和村庄农户三方的切身利益。遗憾的是,此项工程实施与推进的进程中,部分地区基层政府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强制性的行政命令代替我国已有法条规章,无视农民意愿, 导致诸多问题与隐患的出现,这令撤村并居迅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近期将从“撤村并居”的方方面面来讲述这个问题。
撤村并居源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以江苏省为例,最早在2001年左右,苏州、无锡地区的少数乡镇开始出现“农民集中居住”。这一现象的出现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苏南工业发展速度很快,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均务工或创业,很多自然村人口迅速减少,成为了“空心村”。于是,当地官员试着将户数偏少的村庄进行合并,迁移到较大的村集中居住或建设公寓社区。可见,撤村并居在一定程度上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如推动城镇发展、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缓解工业用地紧张等,也客观上提高了农村资源使用效率。
在当时,这是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十分务实的正确举措,后作为成功的经验开始大面积的推广,其他省市也开始纷纷学习。
然而,撤村并居在后期推行过程中弊大于利,不仅是城镇化进程中权力的失控和滥用,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人为进行的一次村落变迁“冒进”,已经逐渐与发展规律不符,也导致了众多问题,如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忽视农户意愿、侵害农民财产权益、使农业生产不便等。撤村并居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官员正在套用城市规划的方式、方法进行农村规划,套用市民社区的图纸进行农户住宅规划,这显然脱离了农村实际情况。
中央已经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地方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居,需要接受《民法典》的检视。农村房屋是农民通过辛苦劳动积累的财产。今年,《民法典》的颁布,让农民的权利受到更充分的保护。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民法典》赋予亿万农民的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地方政府在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应当尊重《民法典》并保障其规定的民事权利落到实处。“合村并居”政策的实施,不可不慎。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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